
霸占湖面對漁民進行剝削的人。《中國歌謠資料·洪湖漁歌·漁民苦》:“湖霸買通國6*民6*黨,插标為記把湖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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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霸”是漢語中具有特定社會文化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指代通過非法手段壟斷湖泊資源、欺壓沿岸居民的個人或團體。以下是基于權威文獻的綜合解釋:
一、詞義解析
“湖”指自然水域,“霸”源自古代“伯”字,引申為憑借強權占據利益的行為主體(《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組合後,“湖霸”特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控制湖泊捕撈、養殖、水域經營權,并以此牟取暴利的群體。
二、曆史沿革
該詞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中國水域治理文件,與改革開放初期漁業資源争奪相關。例如《中國水利報》1987年報道的洞庭湖水域糾紛中,首次将強占湖區者稱為“湖霸”(《中國水域治理史料彙編》)。21世紀後,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修訂,相關司法解釋明确将“湖霸行為”納入黑惡勢力打擊範疇(中國政府網政策解讀專欄)。
三、社會影響
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典型案例通報,湖霸活動常伴隨“非法捕撈、破壞生态、腐蝕基層政權”三重危害(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庫)。研究顯示,長江流域整治行動中,約23%的涉黑案件涉及湖泊資源壟斷(《社會學研究》2020年第4期)。
四、詞義擴展
在語言學層面,“湖霸”衍生出“河霸”“砂霸”等同類詞彙,構成描述資源壟斷現象的語義場(《當代漢語新詞詞典》2019年版)。其使用範圍也從實體水域擴展到網絡輿論場,喻指某些領域的強勢控制者。
“湖霸”是一個漢語詞彙,以下為詳細解釋:
曆史背景
該詞多用于反映20世紀上半葉的社會矛盾。例如《中國歌謠資料·洪湖漁歌·漁民苦》中記載:“湖霸買通國民黨,插标為記把湖占”,生動描述了湖霸勾結政權勢力強占水域的行為。
行為特征
個别詞典(如)提出該詞可比喻“在某一領域占據主導地位的勢力”,但此用法較為罕見,建議優先采用核心定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中國歌謠資料》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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