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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服的意思、緩服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緩服的解釋

寬大舒適的官服。與戎裝等緊身衣服相對而言。《宋書·張暢傳》:“但以不武,受命統軍,戎陣之間,不容緩服。”《宋書·沉慶之傳》:“上見而驚曰:‘卿何意乃爾急裝?’ 慶之 曰:‘夜半喚隊主,不容緩服。’”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緩服”是一個法律術語,尤其在刑事司法領域使用,指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驗期限内,暫緩執行其刑罰的制度。其核心含義在于暫緩執行刑罰。

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并結合法律實踐對其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 緩: 指延緩、推遲、暫緩。
    • 服: 指服刑、執行刑罰。
    • 緩服: 合起來指暫緩執行(刑罰)。它描述的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的狀态,即刑罰判決已經生效,但暫時不實際交付執行機關(如監獄)執行。
  2. 法律特征與内涵:

    • 前提是定罪量刑: “緩服”的前提是法院已經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決并判處了具體的刑罰(通常指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條件暫緩: 刑罰的暫緩執行不是無條件的。它要求犯罪分子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如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并且法院認為適用緩刑确實不緻再危害社會。
    • 考驗期限: 緩服伴隨着一個法定的考驗期限。在這個期限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會客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需要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 後果:
      • 成功: 如果在考驗期限内沒有犯新罪、沒有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沒有情節嚴重的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 失敗: 如果在考驗期限内違反上述規定或犯新罪,則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對新罪或新發現的漏罪還需另行判決)。
  3. 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七十四條):

    • 適用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犯罪情節較輕。
    • 有悔罪表現。
    •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 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緩服”即“緩期執行刑罰”,是中國刑法中“緩刑”制度的核心内容。它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給予符合條件的輕罪犯人一個在社區中改過自新、避免實際監禁的機會,但同時也設置了嚴格的考驗條件和撤銷機制,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社會的安全。

注: 由于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權威線上詞典網頁(如《現代漢語詞典》網絡版)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對“緩服”一詞的專門詞條解釋,以上内容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七條)以及法學界對“緩刑”制度的通用解釋進行闡述。若需最權威的條文依據,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網絡擴展解釋

“緩服”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一、基本解釋

緩服(拼音:huǎn fú)指寬大舒適的官服,與戎裝、铠甲等緊身或功能性服裝相對。它體現了古代官員在非正式場合或日常政務中的着裝特點。

二、引證出處

該詞在曆史文獻中多次出現,例如:

  1. 《宋書·張暢傳》提到:“戎陣之間,不容緩服”,強調戰時需着緊身戎裝,而非寬松官服。
  2. 《宋書·沈慶之傳》記載,皇帝見沈慶之穿急裝(緊身裝束)時驚訝,沈回應:“夜半喚隊主,不容緩服”,說明緊急情況下需快速行動,不宜穿緩服。

三、用法與語境

四、延伸理解

“緩”在此處強調服飾的寬松舒適,與行動便捷的緊身服裝形成反差,反映了古代服飾文化中功能性與禮儀性的區分。

以上信息綜合了多來源的考據,如需進一步查證,可參考《宋書》相關篇章或古代服飾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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