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污潴 ”。亦作“污瀦”。亦作“汚瀦”。積水的窪地。 唐 薛能 《秋雨》詩:“有形皆霢霂,無地不污瀦。” 宋 洪邁 《夷堅支志甲·錢塘老僧》:“吾鄉羣蛙之受釣,發端自汝。今污瀦所産,萬計皆空,暴殄天物如此,将招業報。” 郭沫若 《文藝論集·文學的本質》:“有的又跑到碧綠的汚潴邊上去考察,就說水是色清而有臭。”
亦作“ 污潴 ”。亦作“污瀦”。亦作“汚瀦”。即污池。古代一種嚴厲的刑罰。《晉書·刑法志》:“至於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污瀦,或梟葅,夷其三族。”《宋書·二兇傳·始興王濬》:“毀 劭 東宮所住齋,污瀦其處。” 唐 陸贽 《論替換李楚琳狀》:“按以典法,是宜污瀦。”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宗藩·楚府前後遭變》:“ 英燿 躬為大逆,惡踰 商臣 ,隻宜污瀦其宮。”參見“ 污池 ”。
||見“ 污瀦 ”。
“汙潴”是“污潴”的異體寫法,指停積不流的水域或低窪積水處。其核心含義可從字形與文獻兩個角度解析:
字形結構
“汙”(同“污”)從“水”,本義為渾濁停滞的水。《說文解字》釋“污”為“濁水不流”;“潴”從“水”從“豬”,《說文解字注》稱“潴”為“水所停也”,指水聚積之地。兩字組合強調水體淤積、不流通的狀态。
詞典釋義
《漢語大詞典》明确“污潴”為“停積不流之水”,亦指“水窪”。此詞多用于描述自然或人為形成的低窪積水區域,如沼澤、池塘等。
文獻例證
古代文獻中,《孟子·梁惠王》提及“污池”與“潴水”并稱,朱熹注“潴,水所止也”,印證其與蓄水、停滞相關的語義。清代《日知錄》亦用“污潴”描述河道壅塞形成的積水現象。
“汙潴”為典型的漢語複合詞,通過形義關聯與曆史用例,準确傳達水體積滞、低窪蓄水的自然狀态。
“汙潴”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多重含義,以下從讀音、釋義及文獻例證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積水的窪地
指自然形成或人為造成的低窪積水區域。例如:
古代刑罰“污池”的别稱
指将罪犯的居所毀壞并注水淹沒,作為嚴厲的懲戒措施。例如:
“汙潴”既可指自然地理中的積水區域,亦關聯古代嚴酷刑罰,體現了漢語詞彙在曆史語境中的多義性。其異體形式和文獻用例進一步印證了該詞在古代典籍中的廣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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