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和市。《左傳·昭公十六年》“ 韓子 買諸賈人……﹝ 子産 曰﹞‘今吾子以好來辱,而謂敝邑強奪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 唐 孔穎達 疏:“上雲‘買諸賈人’,則是和買。而 子産 謂之強奪者, 韓子 以威偪之,其賈必賤…… 子産 知其非和買,故雲然也。”
(2). 宋 代,政府於春季貸款給農民,至夏秋時令農民以絹償還,謂之和買。 北宋 末至 南宋 初,和買成為重賦,諸路先後按比例或全部折納現錢,折價屢增。 宋 王闢之 《渑水燕談錄·雜錄》:“ 祥符 初, 王旭 知 潁州 ,因歲飢,出庫錢貸民,約蠶熟一千輸一縑。其後 李士衡 行之 陝西 ,民以為便,今行於天下,於歲首給之。謂之和買絹,或曰預買,始於 旭 也。”《元史·世祖紀十三》:“近制,和雇、和買不及軍家,今一切與民同。”參閱《文獻通考·市籴一》、 宋 吳曾 《能改齋漫錄·事始一》。
"和買"是中國古代經濟制度中的專有名詞,特指宋代政府與民間進行的強制性物資交易行為。《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宋代官府以購買為名向民間攤派征購物資的措施",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層面:
一、制度起源與演變 該制度始于北宋初期,名義上要求官府按市價收購民戶生産的絹帛等物資(《宋史·食貨志》載)。隨着時間推移,逐漸演變為定額攤派,南宋時完全演變成田賦附加稅,成為"折帛錢"。
二、運作機制特征
三、社會影響與評價 這項政策客觀上促進了宋代紡織業發展,但後期加重民衆負擔,《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至南宋時"和買絹帛之數,較北宋增五倍"。元代王祯在《農書》中評價其"始為利民,終成害民",準确反映了該制度的曆史嬗變。
四、語言學角度解析 從構詞法看,"和"字在此非連詞,而是取"調和""協辦"之意,與"買"組合構成偏正結構複合詞。《古代漢語詞典》特别标注該詞為"宋元時期經濟術語",強調其曆史語境下的特殊含義。
“和買”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不同的含義,主要可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唐代的演變
宋代的賦稅化
“和買”在曆史研究中多指向官府強制征購制度,尤以唐宋時期的賦稅化演變最具代表性。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史·食貨志》或唐代經濟史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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