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有關警察方面的事務。 蔡锷 《緻任可澄電》:“ 施 由 滇 乞假回籍, 粵 中當道留辦省城警務,數月之間,盜息民安。” 老舍 《我這一輩子》十三:“要提起警務,我是地道内行。”
警務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指警察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各項活動,涵蓋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及公民權益的核心職能。以下從語言學角度分層解析:
“警”
本義為“戒備、警覺”,《說文解字》釋作“戒也”,引申為對危險或違法行為的預防與幹預。現代語境中專指執法警示行為,如警戒、警示。
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修訂版)
“務”
原指“緻力、從事”,《玉篇》注“專力也”,後衍生為專項職責或事務。在複合詞中強調系統性職能,如稅務、政務。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第2版)
“警務” 作為合成詞,其構詞法屬“偏正結構”: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釋義為:“警察的事務;公安工作。”涵蓋治安管理、刑事偵查、交通管控等公共安全職能。
依據公安機關實務,主要包含四類核心活動:
“治安”側重社會秩序狀态(名詞性),“警務”強調執法行為過程(動詞性)。
“警政”指警察制度體系建設(宏觀管理),“警務”聚焦具體執法操作(微觀執行)。
文獻參考
“警務”指警察部門的工作職責及相關事務,涵蓋維護公共安全、打擊犯罪、服務社會等多個方面。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警務的核心是警察的法定職責,包括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民生命財産安全。該詞源于“警察事務”的簡稱,強調執法機構在公共安全中的職能定位。
具體職責範圍
使用場景與例句
常見于描述警察日常工作,如“警務繁忙”“基層警務”等。例如:
曆史與擴展
該詞在近代文獻中已有使用,如蔡锷電文提及“省城警務”,說明其作為專業術語的長期規範性。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依據或職責細分,可參考《人民警察法》等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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