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查處。《後漢書·郅壽傳》:“時 冀部 屬郡多封諸王,賓客放縱,類不檢節, 壽 案察之,無所容貸。”《後漢書·黨锢傳·範滂》:“時 冀州 饑荒,盜賊羣起,乃以 滂 為清詔使,案察之。”
案察(àn chá)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司法與行政雙重含義的複合詞,主要用于古代文獻及特定語境中。根據《漢語大詞典》第7卷解釋,“案”指審查、查驗,“察”為詳究、細查,合指對事件或案件的深入調查與審理。
從構詞法分析,“案察”屬于并列結構,二字均含“查核”義項。《說文解字》釋“案”為“幾屬”,引申為文書檔案,後衍生出“查證”之意;“察”在《說文》中解作“複審”,強調細緻核查的過程。
該詞在古代司法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漢代設“案察使”官職,負責監察地方官吏行為及刑獄審理情況,可見其職能涵蓋行政監察與司法監督。唐代法典《唐律疏議》中,“案察”特指對疑難案件的覆核程式,要求官員“必案察其實,毋枉毋縱”。
現代漢語中,“案察”一詞雖不常用,但在法律文獻中仍作為專業術語保留,與“偵查”“審查”構成近義關系。《法學大辭典》将其定義為“對案件事實的全面調查取證過程”,強調系統性、程式性的特征。
典型用例可見《宋史·刑法志》:“凡獄上,先由提刑司案察,具本末奏聞。”此處“案察”指上級司法機關對已決案件的複核程式,體現古代司法制度的層級監督機制。
“案察”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審查案件或查處違法行為。以下為詳細解析:
該詞在古籍中常用于描述官員對違法行為的調查,例如:
部分資料(如、8)提到其拼音為àn chá,注音符號為ㄢˋ ㄔㄚˊ,但實際使用中更需關注其司法調查的語義核心。
若需進一步分析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後漢書》相關篇章或司法術語研究資料。
安息香阿師剝船玻璃江不他裁退扯頭侈國傳教士莼鲈之思出神入定蹴踖東洋大海短文咢咢鰐海耳穴耕鋤古典舞蹈鼓響寒營紅壤槐芽餅虎掌既已開兵陵德麗想癃疾龍門陸麥氯酸盲飙莽沆毛衫玫瑰色沒世不渝屏逐起動電流七棱八瓣權限曲瞞曲蘖忍死山囚生事擾民深仁厚澤司戶私卒歲市陶緼通阛痛自創艾頭鵝亹亹穆穆烏榄五紽先道響搨顯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