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查处。《后汉书·郅寿传》:“时 冀部 属郡多封诸王,宾客放纵,类不检节, 寿 案察之,无所容贷。”《后汉书·党锢传·范滂》:“时 冀州 饥荒,盗贼羣起,乃以 滂 为清詔使,案察之。”
案察(àn chá)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含义的复合词,主要用于古代文献及特定语境中。根据《汉语大词典》第7卷解释,“案”指审查、查验,“察”为详究、细查,合指对事件或案件的深入调查与审理。
从构词法分析,“案察”属于并列结构,二字均含“查核”义项。《说文解字》释“案”为“几属”,引申为文书档案,后衍生出“查证”之意;“察”在《说文》中解作“复审”,强调细致核查的过程。
该词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汉代设“案察使”官职,负责监察地方官吏行为及刑狱审理情况,可见其职能涵盖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唐代法典《唐律疏议》中,“案察”特指对疑难案件的覆核程序,要求官员“必案察其实,毋枉毋纵”。
现代汉语中,“案察”一词虽不常用,但在法律文献中仍作为专业术语保留,与“侦查”“审查”构成近义关系。《法学大辞典》将其定义为“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调查取证过程”,强调系统性、程序性的特征。
典型用例可见《宋史·刑法志》:“凡狱上,先由提刑司案察,具本末奏闻。”此处“案察”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已决案件的复核程序,体现古代司法制度的层级监督机制。
“案察”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审查案件或查处违法行为。以下为详细解析:
该词在古籍中常用于描述官员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例如:
部分资料(如、8)提到其拼音为àn chá,注音符号为ㄢˋ ㄔㄚˊ,但实际使用中更需关注其司法调查的语义核心。
若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后汉书》相关篇章或司法术语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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