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樂妓。指歌舞藝人。《史記·殷本紀》:“﹝ 帝紂 ﹞大冣樂戲於 沙丘 ,以酒為池,懸肉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閒,為長夜之飲。”
遊樂嬉戲。 明 李東陽 《明故光祿大夫周公神道碑銘》:“吏部請早視朝,勤聽政,節侈費,省遊幸,止貢獻;而斥樂戲一事尤急,亦出公手。”
“樂戲”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意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音樂與娛樂活動
“樂戲”最早見于《禮記·樂記》,指代禮樂制度中的音樂演奏與禮儀表演,如“樂者,德之華也;金石絲竹,樂之器也”。《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以音樂、舞蹈為主的娛樂活動”,強調其藝術性與觀賞性。
二、遊戲與嬉戲
在《說文解字》中,“戲”釋為“三軍之偏也,一曰兵也”,後引申為角力、競技類活動。結合“樂”的愉悅含義,“樂戲”可指代古代民間節慶中的競技遊戲,如投壺、射箭等。《辭源》提到“樂戲”包含“嬉遊作樂”之意,常見于詩詞描述,如唐代白居易詩句“童稚盡樂戲”。
三、戲曲表演
明清時期,“樂戲”逐漸與戲曲藝術融合。《中國戲曲通史》記載,部分地方劇種如昆曲、弋陽腔曾以“樂戲”代稱,特指配樂演唱的舞台表演形式,如《牡丹亭》中“樂戲相和,情韻并生”的記載。
“樂戲”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
該含義源自古代文獻,如《史記·殷本紀》記載商纣王在沙丘聚集“樂戲”,以歌舞藝人助興作樂。明代李東陽的碑銘中也提到“斥樂戲”指代對歌舞娛樂的節制。
作為複合詞,“樂戲”可拆解為“樂”(娛樂)與“戲”(遊戲),泛指休閑娛樂活動,如玩遊戲、觀劇等。現代用法中,可描述娛樂場所的盛況,例如“娛樂戲院門前擠得滿滿的”。
在戲曲領域,“樂戲”是鑼戲的别稱,屬古老劇種之一。戲劇界有“一鑼、二簧、三弦”之說,鑼戲(即樂戲)位列首位,可見其曆史地位。該劇種以笛子為主要樂器,民間也稱“大笛子戲”。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曆史文獻、戲曲術語及現代用法。如需更詳細資料,可查閱《史記》、明代碑銘或戲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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