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spect] 猜疑;懷疑
(1).疑惑難辨的事理。《墨子·小取》:“處利害,決嫌疑。”《楚辭·九章·惜往日》:“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 朱熹 集注:“嫌疑,謂事有同異而可疑者也。”《史記·太史公自序》:“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紀,别嫌疑,明是非,定猶豫。”
(2).謂被懷疑有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樂府詩集·相和歌辭七·君子行一》:“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新唐書·劉文靜傳》:“公據嫌疑之地,勢不圖全。”《紅樓夢》第二七回:“他兄妹間多有不避嫌疑之處。” 魯迅 《僞自由書·文章與題目》:“用現在最流行的谥法來說,就是大有‘漢奸’的嫌疑。”
(3).懷疑;猜疑。《三國志·吳志·諸葛恪傳》:“山民去惡從化,皆當撫慰,徙出外縣,不得嫌疑,有所執拘。”《南史·鄧琬傳》:“ 子勛 次第既同,深緻嫌疑。” 清 魏源 《聖武記》卷六:“上慮其兄弟日後嫌疑。”
“嫌疑”一詞在漢語中具有明确的含義,主要從法律和社會行為兩個層面進行解釋,其核心在于對某人可能涉及不當行為的合理推測或不确定性。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工具書的詳細釋義:
嫌疑(xián yí)指因某些迹象或情況,使人對某人是否與某種不良行為(如違法、失德)有關聯産生合理懷疑的狀态。
關鍵特征:
例:“他因出現在案發現場附近而被列為嫌疑人。”
合成詞“嫌疑”:融合“猜忌”與“不确定性”,指向對行為動機或責任的合理存疑。
在刑法領域,“嫌疑”特指有證據表明某人可能犯罪,但未經司法審判定罪的狀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泛指因行為、關系或情境可能引發他人負面推測的狀态:
商務印書館出版,定義“嫌疑”為:“被懷疑有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查看詞條(注:鍊接為商務印書館官方詞條示例,實際使用需替換為有效鍊接)
法律出版社,對“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定義及權利保障有系統闡釋。
以上釋義綜合語言學、法學及社會行為學視角,确保概念準确性與適用性。
“嫌疑”是漢語中一個多層次的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延伸。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因某種可能性而被懷疑與事件、行為有關聯的狀态。例如:“這樁案件,她的嫌疑很大”。
疑惑難辨的事理
源自古代文獻,如《墨子·小取》“處利害,決嫌疑”,指需要通過判斷來厘清的複雜是非問題。
被懷疑的可能性
強調客觀存在的懷疑依據,如《樂府詩集》中“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的典故,比喻易引發懷疑的敏感場景。
主觀的猜疑心理
如《三國志》記載“徙出外縣,不得嫌疑”(),指因不信任而産生的心理戒備。
多用于法律、道德或人際交往中,如“他因受賄嫌疑被調查”“君子不處嫌疑間”()。現代語境中既可作名詞(如“重大嫌疑”),也可隱含動詞性(如“嫌疑他作案”)。
通過以上分層解析,可以看出“嫌疑”既包含客觀事實層面的牽連可能性,也涉及主觀心理層面的猜忌,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側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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