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劫掠販賣人口。 漢 王充 《論衡·吉驗》:“ 竇太後 弟曰 廣國 ,年四、五歲,家貧,為人所掠賣,其家不知其所在。”《新唐書·郭元振傳》:“﹝ 郭元振 ﹞任俠使氣,撥去小節,嘗盜鑄及掠賣部中口千餘,以餉遺賓客,百姓厭苦。”《二刻拍案驚奇》卷五:“ 真珠姬 揆着心中事,大聲啼泣,訴出事繇來,方知是宗王之女,被人掠賣至此。”《新華月報》1974年第11期:“在上個世紀,被西方殖民主義者掠賣的‘契約 華 工’曾經同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人民共同勞動,共同鬥争,播下了 中 特 兩國人民友誼的種子。”
掠賣(lüè mài)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法律含義的複合動詞,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指通過暴力或欺騙手段搶奪人口并販賣的行為。
兩字組合後,強調以非法手段擄掠人口并販賣牟利的罪行。
掠賣在曆代典籍中多與“略賣”通用,屬嚴重刑事犯罪。如《史記·貨殖列傳》載“劫人作奸,掘冢鑄币,任俠并兼,借交報仇,篡逐幽隱,不避法禁”,其中“劫人”即包含掠賣行徑。
《唐律疏議·賊盜律》明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将掠賣人口視同重罪,量刑極重。
當代語境中,“掠賣”仍指非法拐賣人口,尤其強調暴力脅迫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最高可判死刑,延續了對這一行為的嚴厲懲處傳統。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此處标注紙質文獻版本;現代法律條文可參考中國政府網刑法全文,辭書釋義需查閱實體或官方電子版本。)
“掠賣”是一個多義詞彙,其含義根據語境有所不同,主要包含以下兩類解釋:
基本含義:指通過不正當手段(如欺騙、剝削)低價買入商品或資源,再以高價賣出以獲取非法暴利。
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指通過暴力或欺詐手段劫掠并販賣人口,常見于古代社會。
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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