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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布倫的意思、噶布倫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噶布倫的解釋

亦稱“ 噶倫 ”。亦稱“ 噶隆 ”。藏語。舊 西藏 地方政府主管行政事務的官員,由 清 政府駐 藏 大臣會同 ** 挑選,具奏任命。《清史稿·職官志四》:“ 前藏 唐古特 三品噶布倫四人。掌綜理 藏 務。内一人喇嘛充補,不給頂戴。”《清史稿·職官志四》:“ 藏 地分 衞 、 藏 、 喀木 、 阿裡 四部,各置噶布倫治其地,職任綦重。”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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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噶布倫(藏文:བཀའ་བློན,威利轉寫:bkav blon),是清代西藏地方官制中的核心官職名稱,其釋義及曆史背景如下:

一、基本釋義

噶布倫指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噶廈)的最高行政官員,由清廷冊封,通常設四員,共同處理藏地政務。該詞源自藏語“བཀའ”(命令、谕旨)與“བློན”(大臣)的組合,字面意為“承旨大臣”或“傳令大臣”《西藏通志·卷十二》。其職能相當于清廷駐藏大臣之下的地方行政首腦,負責民政、司法及軍事事務。

二、曆史背景與職權

  1. 制度起源

    清雍正五年(1727年)正式設立噶廈政府,噶布倫由達賴喇嘛提名、清廷任命《清史稿·職官志》。乾隆十六年(1751年)《欽定藏内善後章程》進一步規定其職權範圍,包括稅收、司法裁決及軍隊調度,但重大事務需會同駐藏大臣上奏朝廷《衛藏通志·卷九》。

  2. 職責細分

    • 行政權:管理宗(縣)谿(莊園)的官員任免,監督差稅征收;
    • 司法權:審理地方訴訟案件,執行《十三法典》《十六法典》等藏地律法;
    • 軍事權:統領藏軍,協同駐藏大臣防禦邊境《西藏紀略》。

三、權威文獻佐證

四、文化影響

噶布倫作為西藏貴族(如夏紮、噶錫家族)的核心職位,其任命需經清廷金瓶掣籤或敕書确認,凸顯了中央政府對西藏人事權的掌控。該職至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後廢止,成為研究清代邊疆治理的重要曆史概念《西藏地方曆史檔案叢書》。


參考來源

: 《西藏通志》,清代松筠纂修,乾隆五十七年刻本。

: 《清史稿·卷一百十四·職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衛藏通志》,清代和琳纂,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整理版。

: 《西藏紀略》,清代黃沛翹撰,中國藏學出版社1983年影印本。

: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八十六》,光緒朝石印本。

: 多傑才旦,《西藏封建農奴制社會形态》,中國藏學出版社1995年版。

: 《西藏地方曆史檔案叢書》,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編。

網絡擴展解釋

“噶布倫”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根據來源區分:

一、曆史官職含義(主要用法)

  1. 基本定義
    噶布倫(藏語音譯)是舊西藏地方政府的高級行政官員,全稱“噶貢論”,亦稱“噶倫”“噶隆”。該職位始設于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由清政府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任命,屬三品官職。

  2. 職責與組成

    • 主管西藏行政事務,四人組成“噶廈”(原西藏地方政府最高行政機構),包括三俗一僧。
    • 分管衛、藏、喀木、阿裡四地政務,受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雙重管轄。
  3. 曆史沿革

    • 1751年正式确立,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後廢除。
    • 民國及解放初期曾增設助理噶倫、代理噶倫。

二、藏語成語含義(需謹慎考證)

部分非權威詞典(如、2)提到“噶布倫”在藏語中意為“丑陋的人”或“粗糙的東西”,用于形容外貌或質量低劣。但此解釋未見于高權威曆史文獻或專業辭書,可能與實際用法存在偏差,建議優先參考官職定義。


推薦采用官職解釋,因其有明确曆史依據且權威來源一緻;成語解釋需更多文獻佐證。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清史稿》或藏學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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