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劫掠贩卖人口。 汉 王充 《论衡·吉验》:“ 竇太后 弟曰 广国 ,年四、五岁,家贫,为人所掠卖,其家不知其所在。”《新唐书·郭元振传》:“﹝ 郭元振 ﹞任侠使气,拨去小节,尝盗铸及掠卖部中口千餘,以餉遗宾客,百姓厌苦。”《二刻拍案惊奇》卷五:“ 真珠姬 揆着心中事,大声啼泣,诉出事繇来,方知是宗王之女,被人掠卖至此。”《新华月报》1974年第11期:“在上个世纪,被西方殖民主义者掠卖的‘契约 华 工’曾经同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人民共同劳动,共同斗争,播下了 中 特 两国人民友谊的种子。”
掠卖(lüè mài)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法律含义的复合动词,其释义可从以下角度展开:
指通过暴力或欺骗手段抢夺人口并贩卖的行为。
两字组合后,强调以非法手段掳掠人口并贩卖牟利的罪行。
掠卖在历代典籍中多与“略卖”通用,属严重刑事犯罪。如《史记·货殖列传》载“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其中“劫人”即包含掠卖行径。
《唐律疏议·贼盗律》明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将掠卖人口视同重罪,量刑极重。
当代语境中,“掠卖”仍指非法拐卖人口,尤其强调暴力胁迫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可判死刑,延续了对这一行为的严厉惩处传统。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此处标注纸质文献版本;现代法律条文可参考中国政府网刑法全文,辞书释义需查阅实体或官方电子版本。)
“掠卖”是一个多义词汇,其含义根据语境有所不同,主要包含以下两类解释:
基本含义:指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欺骗、剥削)低价买入商品或资源,再以高价卖出以获取非法暴利。
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指通过暴力或欺诈手段劫掠并贩卖人口,常见于古代社会。
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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