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應給屯戍、出使等遠行者攜帶使用的物品。《史記·大宛列傳》:“其使皆貧人子,私縣官齎物,欲賤市以私其利外國。”《漢書·張骞傳》:“其使皆私縣官齎物。” 顔師古 注:“言所齎官物,竊自用之,同於私有。”
"赍物"是漢語中具有古典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詞源構成 "赍"在《漢語大詞典》中釋義為"持送、攜帶",常指以恭敬态度傳遞物品(參考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第12冊);"物"指具體實物。二字組合後,"赍物"特指專程攜帶的饋贈品或呈獻物。
二、實際應用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出現于禮儀場景,如《後漢書·百官志》記載:"掌赍物之官,主四方貢獻",指專職管理進貢物品的官員(參考來源:中華書局《二十四史校注本》)。現代漢語中常見于曆史類文本,描述古代使節往來時攜帶的禮品。
三、語義延伸 在文學創作中,"赍物"可引申為承載特殊意義的象征物,如唐代詩文中"赍物托情"的用法,強調物品承載的情感價值(參考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全唐詩語詞通釋》)。這種用法突顯了漢語詞彙"以物載道"的文化特征。
“赍物”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基本釋義
“赍物”指古代官府為屯戍、出使等遠行者提供的隨身攜帶物品。這類物品通常包括糧草、衣物等生活必需品,用于保障遠行人員在途中的基本需求。
曆史出處與用法
該詞最早見于《史記·大宛列傳》和《漢書·張骞傳》的記載。例如《史記》提到“私縣官齎物”,指漢代使臣私自将官府提供的物資用于與外國的私下交易。顔師古在《漢書注》中進一步說明:“言所齎官物,竊自用之”,表明這些物品本為公家配發,但存在被私用的情況。
字源參考
“赍”本義為“懷帶、持拿”,如“赍持”(手持)、“赍志而沒”(抱負未實現而離世),後衍生出“贈送”之意(如“赍賞”);“物”則指具體物資。二字組合強調“攜帶并供給特定用途的物品”。
補充說明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主要用于曆史文獻解讀。其概念類似于今天的“差旅物資”,但古代語境下更強調官方配發屬性。
建議需要具體分析曆史案例時,可查閱《史記》《漢書》相關原文,并結合漢代使節制度進一步理解其社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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