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过量的刑罚;任意判罪或施刑。 宋 陆游 《邵武县兴造记》:“善无滥刑,恶无佚罚。”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刑部·罪臣孥戮》:“虽谋叛非实,然 鸞 稔恶穷凶,天下共恨,故不以为滥刑。”《清会典事例·刑部·辩明冤枉》:“民人控告官员营私枉法,滥刑毙命各案,俱令率同司道等亲行研审。”《老残游记》第十七回:“请传諭 王 刚 二令,不得滥刑。”
滥刑,汉语词汇,指过度或不加节制地使用刑罚,包含法律与道德层面的否定性评价。从词源学角度分析,“滥”在《说文解字》中解作“泛也”,引申为无节制;“刑”在《尔雅》中释为“法也”,指国家强制力的处罚手段。
该词具有双重内涵:一是指司法程序中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非法用刑,如《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所述“超越法律规定的刑罚”;二指历史语境中统治者对肉刑、酷刑的滥用,如《中国法制史》记载的“炮烙之刑”等典型事例。
在法律术语体系中,“滥刑”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形成对立,体现着现代法治对刑罚权行使的严格限制。司法实践中需警惕以“自由裁量权”为名的量刑畸重现象。
“滥刑”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是过度使用刑罚或任意判罪施刑,通常带有负面评价。以下是详细解释:
过度刑罚
指超出合理限度的刑罚,即量刑过重或刑罚手段超出必要范围,违背法律公正原则。
任意施刑
强调主观随意性,表现为未经合法程序、缺乏充分证据的定罪或体罚行为。例如《老残游记》中提到“不得滥刑”,即批评此类现象。
古代文献
法律批判
清代《清会典事例》要求官员“不得滥刑毙命”,说明历史上对滥用刑罚的明确限制。
“滥刑”既指刑罚量的过度,也包含程序上的不合法,是传统法治思想中重点批判的现象。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语言学分析,可参考上述文献来源。
艾褐百千瘢疣背弓奔趋币余鄽邸敞亮常姓赤赤哈哈床沿当家钉头房东芳时繁饰菲酌蜂扇螘聚汾神福分干景高才疾足隔别根柢官槽光烂诖注诃佛駡祖贾用节制鸠合老资格楞伽僧陵临灵族蛮蕉梦断魂劳眠息跑突铅鼎浅稚让果三师七证顺递太师窗泰台讨保头牛退私土囊挖潜微茎违畔伟识下半截小的遐栖谐辞玺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