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壞法令。《商君書·賞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魏書·世祖紀下》:“功者賞不遺賊,罪者刑不避親,雖寵愛之,終不虧法。”《隋書·秦孝王俊傳》:“上曰:‘我是五兒之父,若如公意,何不别制天子兒律?以 周公 之為人,尚誅 管 蔡 ,我誠不及 周公 遠矣,安能虧法乎?’”
虧法(kuī fǎ)指違背或破壞法律的行為,核心含義為“損害法律尊嚴”或“執法不公”。該詞屬古漢語法律術語,現代使用較少,但具有明确的法律文化内涵,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指通過不正當手段減損法律效力,或使法律無法公正執行。
《漢語大詞典》 釋為:“破壞法令;枉法。”其例證引《商君書·賞刑》:“有善于前,有過于後,不為虧法。”即不因功績而破壞法律标準。
《唐律疏議·名例律》 載:“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強調嚴格依法裁判,避免“虧法”行為。
強調行為人有意識地曲解法律或濫用職權。如清代律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指出:“官吏徇私枉斷,即屬虧法。”
導緻法律喪失公信力。東漢王符《潛夫論·述赦》批判:“私議成俗,虧法行私,奸宄遂多”,揭示其對社會秩序的破壞。
多用于描述官吏渎職(如“虧法受賄”)、裁判不公(如“虧法裁判”)等行為。
《說文解字注》 段玉裁釋“虧”:“氣損也,引申為凡損之稱”,印證“虧法”隱含“減損法律權威”之義。
學術參考來源
“虧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破壞法令,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中,具有以下特點:
“虧”指損害、違背,“法”指法令或規則,組合後表示違反或破壞法律條文的行為。這一解釋在多個權威古籍中被明确記載,例如《商君書·賞刑》提到“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即使先前有功,後續犯錯也不可違背法令)。
多用于描述違反律法、破壞規則的行為,常見于曆史文獻或讨論古代法治思想的語境中。例如商鞅變法時強調“有功于前,有敗于後,不為損刑;有善于前,有過于後,不為虧法”(功過分明,不因過往功績減輕處罰)。
現代語境中較少使用該詞,但在讨論法治曆史或引用古籍時,仍可能涉及。需注意與“缺乏方法而吃虧”(部分網頁誤釋)區别,後者屬于理解偏差。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商君書》《魏書》等原文,或結合法學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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