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int state-private ownership] 政府和私人或商業機構共同經營
公私合營企業
我國對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一種形式,分為個别企業公私合營和全行業公私合營兩個階段。
公私合營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複合詞,指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國家通過政府參股、共同管理等方式,将私營企業逐步轉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的經濟形式。其核心特征為“國家主導、公私共管”,在所有制和經營權層面實現融合。
從曆史背景看,這一模式主要實施于20世紀50年代的中國大陸。根據國務院1954年頒布的《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政府通過注資、派駐管理人員等方式參與私營企業經營,并逐步擴大公股占比。《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社會主義改造時期,國家資本主義的高級形式”。
在具體運作中,企業利潤按“四馬分肥”原則分配:國家稅收、企業公積金、職工福利和資方紅利各占一定比例。這種分配機制既保障了私營工商業者的權益,又為公有制轉型奠定了基礎。至1956年,全國私營工業戶的99%實現公私合營,标志着生産資料私有制改造基本完成。
該經濟形态于1980年代隨改革開放逐步退出,其曆史經驗為後續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修正案明确“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标志着經濟體制進入新階段。
公私合營是中國在特定曆史時期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私合營指政府(公方)與私營企業主(私方)共同經營企業,通過國家資本介入逐步将私有制轉化為公有制。其核心是社會主義經濟與資本主義經濟在企業内部結合,政府通過派駐公方代表掌控經營管理權。
當前“公私合營”概念已擴展為PPP模式(如BOT、BOO),指政府與社會資本在基礎設施等領域的合作,但與此前曆史階段性質不同。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政策細節,可查閱《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原文或相關經濟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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