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absent from work without leave, skip work] 職工不請假而缺勤
職工不請假而缺勤。 公木 《據說開會就是工作,工作就是開會》詩:“缺席?那就等于曠工,一次自我檢讨,二次廣播批評。”
曠工指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内,無正當理由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缺勤的行為,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嚴重情形。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未經批準的缺勤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曠工即“(職工)不請假而缺勤”。這強調其關鍵特征在于未履行用人單位規定的請假程式或未獲批準便不到崗工作。
違反勞動紀律與合同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與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曠工構成對勞動合同的違反,用人單位可依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相關精神或内部管理規定)進行處分。
區分于合理缺勤
曠工特指“無正當理由”的缺勤。因突發疾病、不可抗力或依法履行社會義務(如參加法庭陪審)導緻的缺勤,在按規定補辦手續後通常不視為曠工。
法律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長期或多次曠工常被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可能導緻警告、經濟處罰直至解雇。具體認定标準需參考企業依法制定的内部制度及地方司法實踐。
社會與學術視角
勞動法學研究指出,曠工行為不僅影響企業正常生産秩序,亦反映勞動關系的緊張程度。合理界定曠工标準、完善請假程式與保障勞動者申訴權,是平衡企業管理權與勞動者權益的關鍵。
參考來源:
曠工是指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中,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缺勤的行為。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文和實務認定的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指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且未履行法定/約定程式,在應出勤的工作日脫離崗位的行為。其本質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嚴重失職行為。
補充說明
漢語詞典明确“曠”即“荒廢”,強調勞動者未按規定使用工作時間。
如需了解具體企業制度或法律條文細節,可查閱上述來源中的高權威性網頁(如、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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