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納币。古代婚禮六禮之一。《儀禮·士昏禮》:“納徵,玄纁、束帛、儷皮,如納吉禮。” 鄭玄 注:“徵,成也,使使者納币以成昏禮。” 賈公彥 疏:“納此,則昏禮成,故雲徵也。”《晉書·禮志下》:“ 江 左以來,太子婚,納徵用玉璧一,獸皮二,未詳何所準況。”《南史·裴松之傳》:“有司奏太子婚,納徵用玉璧虎皮。”參見“ 納币 ”。
納征是中國古代婚姻禮儀"六禮"中的重要環節,指男方正式向女方家族贈送聘禮的儀程。該制度最早見于《儀禮·士昏禮》,在《禮記·昏義》中被明确列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的第四禮。
從聘禮構成看,《周禮·地官·媒氏》記載周代需備玄纁束帛、俪皮等物,漢代發展為三十種禮物的"聘禮三十物"制度。唐代杜佑《通典》載有"九物之儀",包括合歡、嘉禾等象征婚姻和諧的物品。至宋代,朱熹《家禮》将六禮簡化為三禮,但納征仍保持核心地位。
在文化内涵層面,陳鵬《中國婚姻史稿》指出納征具有三重意義:一是确立婚約的法律效力,二是彰顯家族實力,三是通過"奠雁"等儀式表達陰陽和合的自然觀。清代學者孫希旦在《禮記集解》中強調"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
現代民俗學研究顯示,雖然1912年民國《暫行新刑律》已廢除六禮制度,但納征習俗仍以"下聘""過大禮"等形式存在于漢族及部分少數民族婚俗中,其物質形态隨時代演變,但承載的禮儀精神具有文化延續性。
“納征”是中國古代婚禮“六禮”中的第四禮,特指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的儀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婚俗全貌,可參考《禮記》等文獻或權威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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