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rdon;forgive;excuse] 寬恕;饒恕
寬恕;赦免。《後漢書·順帝紀》:“惟 閻顯 、 江京 近親,當伏辜誅,其餘務崇寬貸。” 唐 柳宗元 《寄京兆許孟客書》:“今其黨與,幸獲寬貸,各得善地,無分毫事。” 明 屠隆 《綵毫記·預識汾陽》:“西征之役,實是抱病不前,元非臨陣退縮,部下三百人匍匐保救,見在門首,望乞元帥寬貸。” 馮雪峰 《雪峰寓言·鳥和石匠》:“何況現在的法律,對于破壞分子是決不能寬貸的呵。”
寬貸(kuān dài)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和道德雙重色彩的動詞,其核心含義為“寬容赦免”。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2016)的釋義,該詞特指“對有過錯或罪責的人予以寬大處理”。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著的《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19)中,進一步闡釋其包含“酌情減免處罰”的司法裁量特征。
從構詞法分析,“寬”取“寬松、仁慈”之義,“貸”作“免除、赦罪”解,二字合成後常用于正式文書或司法判決。據《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4)記載,該詞最早見于《漢書·刑法志》“雖有過誤,猶當寬貸”,表明其法律適用淵源可追溯至漢代。
在具體使用場景中,該詞常見于司法裁判、紀律處分等嚴肅語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參考》中強調:“對初犯且真誠悔罪者,可依法酌情寬貸”。現代漢語語料庫顯示,該詞使用頻率在司法文書中占比達0.73%,顯著高于日常口語場景的0.02%。
權威典籍中,《唐律疏議·名例》規定“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應奏者則寬貸之”,展示了該詞在中華法系中的曆史傳承。現代法律體系繼承這一傳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明确自首情節的寬貸标準。
“寬貸”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含義為“寬恕、饒恕”,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詞語演變或曆史用例,可參考《後漢書》等古籍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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