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郡守的屬官。《漢書·酷吏傳·嚴延年》:“ 延年 少學法律丞相府,歸為郡吏。” 唐 楊炯 《遂州長江縣先聖孔子廟堂碑》:“ 趙元淑 以郡吏從班,見司徒而不拜。”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三:“蠻判官蓋郡吏,然蠻人懾服,惟其言是聽。”
郡吏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體系中的重要職官稱謂,指在“郡”級行政單位中任職的官吏,主要負責地方行政管理與司法事務。該詞由“郡”與“吏”組合而成:“郡”為秦漢時期設立的行政區劃,相當于現代的省或州;“吏”泛指官府中的辦事人員或低級官員。
從曆史演變看,郡吏最早可追溯至戰國時期。秦漢時期,郡守(太守)下設郡丞、郡尉等屬官,統稱為郡吏,其職能包括戶籍管理、賦稅征收、案件審理等。隋唐以後,隨着州縣制逐漸取代郡縣制,“郡吏”一詞使用頻率降低,但仍在文獻中作為曆史職官術語保留。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郡吏特指“郡守的屬官”,需輔助郡守執行中央政令并維護地方秩序。其具體職責涵蓋三個方面:一是行政事務,如編修戶籍、督辦賦役;二是司法職能,包括調解糾紛、緝拿罪犯;三是文書管理,負責往來公文處理與檔案保存。
參考來源
“郡吏”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郡吏”是古代郡級行政機構中的基層官員,承擔具體的地方治理工作,曆史文獻中常見其參與司法、文書等事務的記載。如需更深入的曆史案例,可參考《漢書》《老學庵筆記》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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