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郡守的属官。《汉书·酷吏传·严延年》:“ 延年 少学法律丞相府,归为郡吏。” 唐 杨炯 《遂州长江县先圣孔子庙堂碑》:“ 赵元淑 以郡吏从班,见司徒而不拜。”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三:“蛮判官盖郡吏,然蛮人慑服,惟其言是听。”
郡吏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系中的重要职官称谓,指在“郡”级行政单位中任职的官吏,主要负责地方行政管理与司法事务。该词由“郡”与“吏”组合而成:“郡”为秦汉时期设立的行政区划,相当于现代的省或州;“吏”泛指官府中的办事人员或低级官员。
从历史演变看,郡吏最早可追溯至战国时期。秦汉时期,郡守(太守)下设郡丞、郡尉等属官,统称为郡吏,其职能包括户籍管理、赋税征收、案件审理等。隋唐以后,随着州县制逐渐取代郡县制,“郡吏”一词使用频率降低,但仍在文献中作为历史职官术语保留。
据《汉语大词典》释义,郡吏特指“郡守的属官”,需辅助郡守执行中央政令并维护地方秩序。其具体职责涵盖三个方面:一是行政事务,如编修户籍、督办赋役;二是司法职能,包括调解纠纷、缉拿罪犯;三是文书管理,负责往来公文处理与档案保存。
参考来源
“郡吏”是中国古代官职名称,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郡吏”是古代郡级行政机构中的基层官员,承担具体的地方治理工作,历史文献中常见其参与司法、文书等事务的记载。如需更深入的历史案例,可参考《汉书》《老学庵笔记》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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