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酷的法令。《史記·萬石張叔列傳》:“公家用少, 桑弘羊 等緻利, 王溫舒 之屬峻法, 兒寬 等推文學至九卿,更進用事,事不關決於丞相,丞相醇謹而已。” 宋 梅堯臣 《南有嘉茗賦》:“華夷蠻貊固日飲而無厭,富貴貧賤不時啜而不寧。所以小民冒險而競鬻,孰謂峻法之與嚴刑!”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國日記·光緒十七年正月朔至二月三十日》:“教王知其教之将衰也,於是立峻法以防其民。”
“峻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嚴厲、嚴苛的法律或刑罰。它強調法律的嚴峻性和懲罰的苛刻性,常用來形容統治者或政權為維持秩序而采取的高壓手段。以下從詞典釋義、詞源構成、典籍用例及思想背景四個方面詳細解釋:
根據《漢語大詞典》,“峻法”指嚴峻的法律。其中:
二者結合,即強調法律的嚴酷性與威懾力,常與“嚴刑”并用為“嚴刑峻法”。
例證:
《韓非子·奸劫弑臣》雲:“故其治國也,正明法,陳嚴刑,将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峻法,所以禁過外私也。”
(譯文:因此治國需嚴明法令,設置嚴刑,用以消除禍亂……峻法的作用是禁止過錯、排除私心。)
“峻法”概念源于法家思想,以戰國時期韓非、商鞅為代表。法家主張“以法治國”,認為人性本惡,需通過嚴刑重罰約束行為(“以刑止刑”)。例如:
《史記·秦始皇本紀》:
“始皇為人……專任獄吏,獄吏得親幸……峻法嚴刑,久者不赦。”
(描述秦始皇以嚴苛刑罰治國,獄吏受寵信,長期不赦免囚犯。)
《漢書·刑法志》:
“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峻法以酷,而民不聊生。”
(批判秦朝峻法導緻民生凋敝。)
現代語境中,“峻法”多用于曆史或政治讨論,形容過度嚴苛的法制,常含貶義。其衍生詞“嚴刑峻法”已成為固定成語,警示法律需平衡公正與人道。
參考資料:
“峻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峻法(拼音:jùn fǎ,注音:ㄐㄩㄣˋ ㄈㄚˇ)指嚴酷的法令,強調法律條文或執行手段的嚴厲性。
“峻”本義為山勢高陡,引申為“嚴厲”;“法”指法律或規則,合稱後形容法令嚴苛。
曆史文獻
該詞最早見于《史記·萬石張叔列傳》,描述漢武帝時期官員王溫舒等人推行嚴酷法令的現象:
“公家用少,桑弘羊等緻利,王溫舒之屬峻法,兒寬等推文學至九卿……”
此例說明“峻法”常用于描述古代統治者通過嚴刑強化治理的背景。
相關成語
常與“嚴刑”連用為“嚴刑峻法”,指用殘酷刑罰維護法律權威。例如:
“秦朝嚴刑峻法下的民不聊生”。
古代文獻中對“峻法”多持批判态度。例如:
“峻法”一詞承載了古代法律嚴酷性的特點,多用于曆史或文學語境中,現代則常作為批判性詞彙,警示過度依賴嚴刑的治理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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