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問查驗。 宋 洪邁 《夷堅乙志·龍世清夢》:“ 溫州 判官 高敏信 來,置院鞫勘。”《宋史·刑法志三》:“令監察禦史每冬夏點獄,有鞫勘失實者,照刑部郎官,直行移送。”《元典章·刑部二·獄具》:“外巡尉捕盜官提獲盜賊,隨時發與本縣公座推問是實,解本州府再行鞫勘施行,不得轉委吏人及弓手人等拷問。” 清 徐士鸾 《宋豔·耿直》:“侍郎忽省前過,知其 文氏 妾,恐有所請,就庭下直面鞫勘。”
鞫勘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由“鞫”和“勘”兩個單字組成,主要用于古代司法領域,指對案件進行詳細審訊和調查核實的司法程式。以下從詞義、用法及曆史背景進行詳細解釋:
鞫(jū)
本義為“審問”“查究”。《說文解字》釋為“窮理罪人也”,強調通過審訊查明案情真相。古代司法中,“鞫”特指對被告的訊問環節,需記錄口供形成文書(即“鞫狀”)。
來源:《說文解字注》卷十。
勘(kān)
意為“核對”“查驗”。《玉篇》釋為“覆定也”,指對證據、文書或現場進行複核驗證。司法程式中,“勘”側重對物證、證詞的審查與現場勘查。
來源:《玉篇·力部》。
“鞫勘”作為法律術語,指古代司法審判中審訊被告與核查證據相結合的全過程,具體包含:
這一流程旨在确保判決的公正性,避免冤假錯案。例如《唐律疏議》規定,重大案件需經“鞫勘明白”方可定谳。
宋代司法制度
鞫勘分離是宋代司法的重要原則。案件先由“鞫司”審訊,再由“勘司”複核證據,兩司人員不得互通,以防舞弊(《宋刑統·斷獄律》)。
來源:《宋史·刑法志》。
元代法律文書
《元典章·刑部》載:“凡斷重刑,必加鞫勘”,強調死刑案件必須經過嚴格審訊與證據核查。
來源:《元典章·卷四十二》。
現代漢語中,“鞫勘”已非常用詞,但可見于曆史研究或古籍文獻分析,用以描述古代司法程式。其核心語義仍保留“審問調查”的嚴謹性,如:“通過鞫勘還原案件細節”。
鞫勘是中國古代司法審判的核心程式,融合審訊與核驗雙重職能,體現了傳統法律文化中對事實查證的重視,對研究法制史具有重要語義價值。
關于詞語“鞫勘”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基本含義
“鞫勘”(jū kān)指古代司法中的審訊與查驗行為,特指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問和證據調查。該詞源于中國古代刑法制度,既是司法程式的重要環節,也引申為對問題的深入審查。
二、詞源與結構
構詞解析:
曆史用例:
三、現代應用
在現代漢語中,“鞫勘”多用于曆史或法律文獻研究,或比喻對複雜事件的徹底調查,例如:“此案需經多部門聯合鞫勘,方能還原真相。”
該詞承載中國古代司法文化,強調審問與核實的雙重嚴謹性,現代多作為專業術語或書面表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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