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爵位和封邑。《史記·樊郦滕灌列傳》:“ 陳平 畏 呂後 ,執 噲 詣 長安 。至則 高祖 已崩, 呂後 釋 噲 ,使復爵邑。”《宋史·李穀傳》:“俄以平 壽州 ,敍功加爵邑。” 清 毛嶽生 《練伯穎<後漢書公卿表>序》:“一代制度政刑、世系歲月、宗親臣工事狀、爵邑拜免除襲,紀志傳或書或不書者,多錯綜列之。”
(2).特指封邑。 唐 李肇 《唐國史補》卷中:“近俗以權臣所居坊呼之, 李安 邑最著,如爵邑焉。”
"爵邑"是古代中國分封制度中的複合概念,由"爵"與"邑"兩個核心要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辭典》釋義,"爵"指代君主授予的等級稱號,如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邑"則特指與爵位相匹配的封地,包含土地、人口及賦稅收益。
在周代宗法制度中,爵邑體系體現着"授民授疆土"的分封原則。《禮記·王制》記載:"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每個等級對應不同規模的封邑面積,如公爵享方五百裡,侯伯方四百裡等。這種"爵以定位,邑以養爵"的制度設計,既确立貴族等級秩序,又通過土地收益維系其政治經濟地位。
漢代司馬遷在《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中,以"爵邑"指代封爵與食邑的結合體:"漢興,功臣受封者百有餘人...大者至三四萬戶,小者亦千六百戶"。此時爵邑已演變為軍功獎勵制度,受封者可在封邑内"食租稅",形成"功大者地廣,德厚者爵尊"的分配體系。
曆代典籍中,"爵邑"常與"裂土分茅"等禮儀相關聯。《春秋左傳注》記載諸侯受封時"執策而命之,賜之爵邑",需舉行"授茅土"儀式,将特定顔色的泥土用白茅包裹賜予受封者,象征合法擁有封地的權力。這種物質符號與制度規範的雙重确認,強化了爵邑體系的政治合法性。
“爵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
爵位和封邑
指君主賜予的貴族等級(爵位)及其對應的封地。例如,《史記·樊郦滕灌列傳》記載呂後曾恢複某人的“爵邑”,而《宋史·李谷傳》提到因戰功“加爵邑”。這種用法多出現在史書中,強調貴族身份與土地賞賜的結合。
特指封邑
在某些語境下,詞義側重“封地”本身。如唐代李肇《唐國史補》中,用“爵邑”代指權臣的居住地,體現封地的象征意義。此時更強調土地作為權力和經濟資源的屬性。
補充說明
“爵邑”體現了古代分封制度的核心,既包含身份等級(爵),也包含物質基礎(邑)。不同朝代的具體實施方式或有差異,但本質均為君主對臣屬的賞賜與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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