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皇帝收回授予已故臣子的追贈稱號。《新唐書·封倫傳》:“民部尚書 唐儉 等議:‘ 倫 寵極生前,而罪暴身後,所歷官不可盡奪,請還贈改謚,以懲憸壬。’”
“還贈”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其核心含義指回贈、返還贈品,強調禮尚往來的互動性。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工具書及古籍用例的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還贈”由“還”(歸還、回報)與“贈”(饋贈)複合而成,字面意為将收到的贈品回贈給對方,或以同等禮儀回禮。其行為本質是古代禮制中“禮尚往來”原則的體現,常見于賓主、親友間的饋贈往來。
語境延伸
在古籍中,“還贈”常與“投報”“酬答”同義,如《詩經·大雅·抑》中“投我以桃,報之以李”的互贈關系,可視為“還贈”的文化原型。
《儀禮·士相見禮》
記載士人初次相見時互贈雉(野雞)為禮,若對方謙辭不受,則需“還贈”其贽(見面禮),體現禮節中的謙讓與回饋(《儀禮注疏》卷七)。
《禮記·曲禮上》
“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此句雖未直用“還贈”,但精準概括了其文化内核——贈禮必有回饋,否則違背禮制(《禮記正義》卷一)。
漢代《風俗通義》
記錄民間婚俗:“嫁女之家,受聘後以酒帛還贈男家”,說明“還贈”在婚儀中作為聘禮回禮的習俗(《風俗通義校注·佚文》)。
釋“還贈”為:“回贈。謂受禮後以他物答謝。”
标注“還”通“環”,引申為“回報”,故“還贈”即“回贈財物以答謝”。
“還贈”不僅是物質交換,更承載倫理義務與社會規範:
古籍來源參考:
“還贈”是一個曆史語境中的特定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還贈”指皇帝收回已故臣子生前被授予的追贈稱號或榮譽,屬于古代政治制度中的懲戒性措施。這一行為通常因臣子死後被揭露重大過失或罪行而觸發。
該詞最早見于《新唐書·封倫傳》記載:唐儉等官員曾奏議,認為封倫“生前受寵極盛,死後罪行暴露”,建議通過“還贈改谥”來懲戒其行為。
部分現代語境中可能出現“回贈禮物”的誤用(如),這屬于對“還”“贈”二字的字面組合理解,并非該詞的本義。實際古籍中未見此類用法,需結合具體文獻判斷。
《新唐書》載:“請還贈改谥,以懲憸壬。”——體現通過收回谥號達到道德批判的目的。
建議查閱《新唐書》《漢典》等權威典籍獲取更詳實的曆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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