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官定價格。《宋史·職官志十一》:“ 太平興國 二年,詔:‘諸道所給幕職、州縣官奉,頗聞官估價高,不能充七分之數。宜令三分給一分見錢,二分折色,令通判面估定官物,不得虧損其價。’”《續資治通鑒·宋仁宗嘉祐七年》:“初, 江 湖 運鹽既雜惡,官估復高,故百姓利食私鹽。由是盜販者衆,捕之急則起為盜。”
官估是古代中國(尤其唐代)由政府主導的商品定價制度,指官方對特定物資(如鹽、茶、絹帛等)制定的強制性交易價格。該制度旨在調控市場、保障稅收及穩定民生,常見于專賣品或重要物資流通領域。其核心特征為:
官方定價權
官府直接規定商品的買賣價格,取代市場自由議價。例如唐代鹽業專賣中,官府以“官估”向鹽商批發鹽貨,鹽商再按官定零售價銷售(參考《唐會要·卷八十八·鹽鐵》)。
與市場價的差異
“官估”常高于實際市場價(時估)。如白居易奏議提及,官府征稅時強制以絹帛等折錢計算,而折價标準(官估)遠高于市價,加重百姓負擔:“官估高而市估低……民輸一匹者,過二丈矣”(《白居易集·論和籴狀》)。
經濟調控工具
政府通過“官估”幹預重要物資流通。唐代為推廣絹帛為貨币,規定交易須用絹帛支付,并以官估折算銅錢價值,抑制錢荒(《新唐書·食貨志》)。
學術來源:
(注:因古籍原文鍊接需專業數據庫權限,此處标注文獻版本信息供查證。)
“官估”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根據使用場景區分:
一、作為成語的含義(形容詞性)
指官員對自身能力和價值的過高評估,帶有貶義色彩。
•基本解釋:形容官員自視甚高、過度自信,常見于批評官員自負的語境。
•例句:古代官場中,若官員常行“官估”之舉,易導緻決策失誤。
二、作為曆史術語的含義(名詞性)
指古代官方制定的物品價格标準,屬經濟政策範疇。
•曆史背景:宋代文獻如《宋史》記載,官府為平衡稅收和俸祿發放,常通過“官估”規定物價。例如太平興國二年,朝廷要求地方官員按官估折算俸祿中的實物部分。
•實際影響:官估若定價過高(如鹽價),可能引發民間走私問題,如《續資治通鑒》提到百姓因官鹽質劣價高而轉向私鹽。
補充說明: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史·職官志》《續資治通鑒》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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