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決殺”。打殺。多指将犯人打死。 唐 張鷟 《朝野佥載》卷六:“﹝ 韓朝宗 ﹞見故刑部尚書 李乂 。 朝宗 參見,雲:‘何為決殺6*人?’ 朝宗 訴雲:‘不是 朝宗 打殺6*人,縣令重決,由患天行病自卒,非 朝宗 過。’” 宋 樂史 《楊太真外傳》:“公主泣奏之,上令決殺 楊 家奴一人。” 宋 蘇轍 《論冬溫無冰劄子》:“ 孫述 知 長垣縣 ,決殺訴災無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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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殺(jué shā)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使用場景的動詞短語,其核心含義指在競技或對抗性活動中,通過決定性的一擊或行動徹底擊敗對手,終結比賽或對決。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主要用于體育競賽(如球類、棋類、電競)及文學影視的對抗描寫,強調動作的終結性與不可逆轉性。以下從語義演變與用法兩個層面分析:
現代常用義
指在比賽關鍵時刻完成制勝一擊,使對手無法翻盤。例如籃球比賽的壓哨進球、圍棋的終局制勝一手。此義項強調“終結性” 與“時效性”,需滿足兩個條件: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古漢語源流
本詞由“決”(判定)與“殺”(消滅)複合而成,初見于明代武學典籍,如戚繼光《紀效新書》中“槍法決殺,須分虛實”,指武術中一擊制敵的緻命招式。此古義側重技術性終結,與現代體育術語存在承襲關系。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比賽最後3秒,球員遠投三分完成決殺。”
(語境特征:時間緊迫+得分即勝)
“劍客刀光一閃,決殺瞬間已定勝負。”
(強化動作的迅捷與結果确定性)
“決殺”強調動作的判定屬性(如裁判依據規則确認結果),而“絕殺”更突出技術難度或局勢逆轉(如落後時的反超)。二者在體育報道中常混用,但學術語境需區分:
棋局中“劫争決殺”指按規則判定勝負;“逆境絕殺”側重反敗為勝過程
(來源:《體育術語通用規範》,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國奧委會官網對籃球術語的界定中明确:
“當進攻隊員在比賽計時器顯示0:00前出手且進球後比分反超,該進球稱為有效決殺”
(來源: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官方網站)
“決殺”一詞在不同語境下具有多重含義,需結合曆史文獻與現代用法綜合理解:
處決犯人
指古代對犯人的處決行為,常見于法律或官方文書。如唐代《朝野佥載》記載“決殺人”指執行死刑,宋代《楊太真外傳》也提到“決殺楊家奴”。
字義拆分
影視作品名稱
現代語境中,《決殺》是一部以抗日為背景的電視劇,講述主人公從土匪成長為英雄的故事。
體育術語(需謹慎使用)
在籃球等比賽中,“決殺”被非正式地用來形容決定勝負的最後一擊(但更規範的寫法應為“絕殺”)。
如需更權威的古代文獻例證,可參考《朝野佥載》或《楊太真外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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