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新審理;覆核。《新唐書·李峤傳》:“會 來俊臣 構 狄仁傑 、 李嗣真 、 裴宣禮 等獄,将抵死,敕 嶠 與大理少卿 張德裕 、侍禦史 劉憲 覆驗。”
覆驗(fù yà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專業屬性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重新核查或再次驗證”。該詞由“覆”(本義為翻倒、重複)和“驗”(檢驗、查證)兩個語素構成,體現雙重确認的嚴謹性。
在司法與行政語境中,該詞特指對已完成的檢驗結果進行複核,《唐律疏議》即有“凡獄案已成,主司須覆驗”的記載,強調其作為法定程式的強制性。現代《司法鑒定術語規範》(2020版)将其定義為“對初檢結論進行系統性複查的質控手段”。
古代醫學文獻如《千金要方》載有“服藥三劑,當覆驗脈象”的用法,展示其在診療過程中的動态監測功能。現代質量認證體系(如ISO9001)中,該詞延伸指“對糾正措施有效性的追蹤确認”。
該詞與“複核”“複審”構成近義詞群,但語義側重點不同:《現代漢語辨析詞典》指出“覆驗強調技術性再檢測,複核側重文書審查,複審則多用于程式性再審”。這種差異在刑事訴訟法和産品質量法中形成明确區分。
“覆驗”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fù yàn,其核心含義為重新審理或複核,主要用于司法或審查場景中。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對已處理的事務(尤其是案件)進行二次審查或核實,以确保結果的準确性。例如:
《新唐書·李峤傳》記載:“會來俊臣構狄仁傑、李嗣真、裴宣禮等獄,将抵死,敕峤與大理少卿張德裕、侍禦史劉憲覆驗。”
(此處描述唐代官員對重大案件的重新審理過程。)
應用場景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多用于學術或特定專業領域。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可替換為“複核”“複審”等更通用的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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