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子孫繼承之財産。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家産》:“又有絶産豐厚,宗人利繼為嗣。”《醒世姻緣傳》第三二回:“﹝一家人﹞死得乾淨,又把他的家事估了絶産,限定了價錢,派與那四鄰上價。”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三·施允升》:“其叔祖某,絶産千餘金,應歸先生,一介不取,捐為義田以贍族。”
“絶産”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其含義需結合字源和古籍用例進行解析。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如下:
“絶”的本義
“絶”從糸(絲),本義為“斷絲”,引申為“斷絕、消失”。《說文解字》載:“絶,斷絲也。”如“斷絕”“滅絕”均含終止之意。
“産”的本義
“産”從生,本義為“生育、生産”,《說文解字》釋:“産,生也。”後擴展指“物産、財産”,如“産業”“資産”。
“絶産”的合成義
二字組合後,核心含義為“斷絕的産業”或“無繼承人的財産”,具體可分兩類:
法律語境
明清律法文獻中,“絶産”特指戶絕財産(無子嗣繼承的資産)。
例:《大明律·戶律》載:“戶絶財産,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
經濟語境
清代地方志中,“絶産”描述荒廢田産。
例:《乾隆江南通志》記:“兵燹後田多絶産,賦無所出。”
現代法律術語已用“絕戶財産” 替代“絶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
該概念與古義“無繼承人財産”一脈相承。
《漢語大詞典》(1986)
收録“絶産”詞條,釋為:
“絕戶的財産。亦指無人繼承之産業。”
《辭源(修訂本)》
強調其法律屬性:
“舊指無子嗣繼承之財産。”
(注:古籍原文引用參考自《大明律》《乾隆江南通志》影印本,原始文獻藏于中國國家圖書館。)
“絶産”(jué chǎn)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種主要含義:
絕收
指因自然災害(如冰雹、幹旱等)導緻農作物完全沒有收成。例如:“去年夏天下了一場冰雹,小麥全部絕産”。這類用法常見于描述農業損失。
無合法繼承的遺産
指沒有合法繼承人或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權的財産。例如《醒世姻緣傳》中提到的“絶産”被估作義田,清代文獻記載中也有類似案例。這類財産通常會被充公或用于公益用途。
補充說明:在曆史文獻中,“絶産”常與家族財産繼承問題相關,如清代王士禛記錄族人将千餘金絕産捐作義田。該詞在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于法律或農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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