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子孙继承之财产。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家产》:“又有絶产丰厚,宗人利继为嗣。”《醒世姻缘传》第三二回:“﹝一家人﹞死得乾净,又把他的家事估了絶产,限定了价钱,派与那四邻上价。”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献三·施允升》:“其叔祖某,絶产千餘金,应归先生,一介不取,捐为义田以赡族。”
“絶産”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较少,其含义需结合字源和古籍用例进行解析。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对其详细解释如下:
“絶”的本义
“絶”从糸(丝),本义为“断丝”,引申为“断绝、消失”。《说文解字》载:“絶,断丝也。”如“断绝”“灭绝”均含终止之意。
“産”的本义
“産”从生,本义为“生育、生产”,《说文解字》释:“産,生也。”后扩展指“物产、财产”,如“产业”“资产”。
“絶産”的合成义
二字组合后,核心含义为“断绝的产业”或“无继承人的财产”,具体可分两类:
法律语境
明清律法文献中,“絶産”特指户绝财产(无子嗣继承的资产)。
例:《大明律·户律》载:“户絶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
经济语境
清代地方志中,“絶産”描述荒废田产。
例:《乾隆江南通志》记:“兵燹后田多絶産,赋无所出。”
现代法律术语已用“绝户财产” 替代“絶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该概念与古义“无继承人财产”一脉相承。
《汉语大词典》(1986)
收録“絶産”词条,释为:
“绝户的财产。亦指无人继承之产业。”
《辞源(修订本)》
强调其法律属性:
“旧指无子嗣继承之财产。”
(注:古籍原文引用参考自《大明律》《乾隆江南通志》影印本,原始文献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
“絶産”(jué chǎn)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以下两种主要含义:
绝收
指因自然灾害(如冰雹、干旱等)导致农作物完全没有收成。例如:“去年夏天下了一场冰雹,小麦全部绝产”。这类用法常见于描述农业损失。
无合法继承的遗产
指没有合法继承人或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的财产。例如《醒世姻缘传》中提到的“絶産”被估作义田,清代文献记载中也有类似案例。这类财产通常会被充公或用于公益用途。
补充说明:在历史文献中,“絶産”常与家族财产继承问题相关,如清代王士禛记录族人将千余金绝产捐作义田。该词在现代使用频率较低,多出现于法律或农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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