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種親屬。《呂氏春秋·論人》:“論人者又必以六戚、四隱。何謂六戚?父、母、兄、弟、妻、子。”
“六戚”是漢語中用于概括親屬關系的傳統概念,最早見于《呂氏春秋·論人》,指代六種最親近的血緣和婚姻親屬,具體包括父、母、兄、弟、妻、子。這一概念體現了古代宗法制度下以家族為核心的倫理關系,是研究中國傳統文化中親屬制度的重要範疇。
從詞義結構分析,“六”為數量限定,“戚”本義指親近之人,後特指親屬。《說文解字》釋“戚”為“戉也”,段玉裁注引申為“親近相迫”之意,引申出親屬含義。在《漢語大詞典》中,“六戚”被明确注釋為“六種親屬關系”。古代文獻如《禮記》中雖未直接提及“六戚”,但“親親”思想與之相通,強調以血緣為紐帶的社會關系網絡。
在倫理實踐層面,“六戚”被視作個人道德責任的核心範圍。《孟子·梁惠王上》主張“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即以對六戚的關愛為起點推及社會。漢代《白虎通義·宗族》進一步将這種關系納入禮法體系,成為古代社會結構的基礎單位。
現代學術研究中,社會學家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指出,“六戚”概念實際構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的“差序格局”,親屬關系的親疏直接影響社會資源的分配方式。這一觀點被收錄于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漢語文化辭典》相關條目。
“六戚”是中國古代親屬關系中的一個概念,具體指代父、母、兄、弟、妻、子六種最親近的親屬。該詞最早出自《呂氏春秋·論人》,原文提到“論人者又必以六戚、四隱”,強調通過觀察一個人與這六類親屬的相處方式來判斷其品性。
來源與定義
六戚的明确記載見于《呂氏春秋》,是古代“識人”方法的重要依據。通過觀察個體在家庭中的行為(如孝悌、責任等),可推斷其道德品質和社會能力。
與“三親”的區别
部分資料提到“三親”(宗親、外親、妻親)與六戚并列,但兩者範疇不同:三親是更廣泛的親屬分類,而六戚特指直系核心家庭成員。
可能的誤解
有解釋将“六戚”引申為“喪失六種至親的悲痛”,但此說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是對“戚”字單獨含義的誤讀。實際上,“戚”在此處指親屬關系,而非悲傷情緒。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倫理體系或《呂氏春秋》相關内容,可參考權威古籍或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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