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rritorial air space;aerial domain;air space] 一個國家領域上面的整個空間
一個國家的陸地、領水和領海上的整個空間,是該國領土的組成部分。
領空指一個國家主權所覆蓋的領土及領水的上空空間,是國家領土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際法,國家對其領空擁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權,包括對飛行器的管轄權和國防安全控制權。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主權範圍
領空隸屬于國家領土主權範疇,具體指領土(陸地、内水)和領海的上方空氣空間。國家有權制定航空法規,禁止或限制外國航空器未經許可飛越其領空,并有權對違規行為采取相應措施。
垂直邊界
領空的垂直範圍尚無國際公約明确定義上限,但國際社會普遍承認以人造地球衛星運行的最低近地點(約100-110公裡)為界,以下屬于國家領空,以上為外層空間(自由航行區域)。實踐中,各國通常主張對100公裡以下的空氣空間行使主權。
法律依據
領空主權原則确立于1944年《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公約明确規定各締約國對其領土上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權。這一原則已成為現代國際航空法的基石。
例外情況
在毗連區或專屬經濟區上空,國家僅享有有限的主權權利(如資源勘探、環境保護相關管轄權),不享有完全的領空主權,外國航空器在此區域享有飛越自由。
來源參考:
領空是指一個國家對其領土上方的空氣空間享有的主權管轄範圍,具有以下核心要點:
定義與構成 領空包括一國領陸(陸地)和領水(内水、領海)上方的全部空氣空間。根據《巴黎航空公約》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國家對這一空間擁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法律依據
範圍争議 當前國際社會對領空垂直高度的上限尚未達成統一标準,但普遍以地面邊界向上延伸約100公裡為參考範圍(接近卡門線,即大氣層與太空分界線)。超過此高度的外層空間被視為全人類共有領域。
主權内容 國家對其領空擁有四項核心權利:
國際實踐 根據《芝加哥公約》,國際航班需通過雙邊協定确定航線,而國内航班(如北京至上海)完全由本國航空公司運營。對于非法入侵領空行為,國際法允許受害國采取相稱反制措施。
注:如需了解具體國家領空管理制度,可參考《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或各國航空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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