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ose a trial by announcing the verdict;hear and pass judgment on a case] 舊指審理判決案件
察獄訟之詞,以诏司寇斷獄弊公,緻邦令。——《周禮·士師》
審理和判決案件。《墨子·尚賢中》:“君有難則不死,出亡則不從;使斷獄則不中,分財則不均。”《漢書·文帝紀贊》:“斷獄數百,幾緻刑措。” 宋 王安石 《本朝百年無事劄子》:“斷獄務在生之,而特惡吏之殘擾。” 田北湖 《與某生論韓文書》:“彼聽訟者,研鞠兩造之情僞,廉得其情,而後斷獄。”
"斷獄"是漢語法律術語中的專有概念,指司法官員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行為過程。該詞最早見于《尚書·呂刑》"哀敬折獄",經漢代《漢書·刑法志》"斷獄者萬數"用例後成為固定司法用語,其内涵可從三個維度解析:
一、詞源學角度 "斷"字本義為截斷絲線,《說文解字》釋作"截也",引申為決斷判斷;"獄"在甲骨文中作兩犬相争狀,《周禮·秋官》注"争罪曰獄",特指刑事訴訟。二字組合構成法律判斷的完整行為鍊,《漢語大詞典》明确其釋義為"審理和判決罪案"(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七版)。
二、司法程式維度 古代司法體系中,斷獄包含"五聽"審問、證據核查、律例比附等環節。《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辭理",強調事實查證與法律適用的雙重判斷(來源:《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清代汪輝祖《佐治藥言》載"斷獄如治病,必先辨症",揭示其專業判斷性質。
三、法律文化意蘊 該詞承載着"明刑弼教"的司法理念,《尚書·大禹谟》"刑期于無刑"思想貫穿曆代斷獄實踐。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判詞顯示,司法官員常引經義佐律例,體現法律與道德的融合(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整理本)。現代法制語境下,該概念已轉化為"刑事審判"的規範表述,但作為法史術語仍保持其特定内涵。
“斷獄”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曆史文獻及法律背景綜合解釋如下:
“斷獄”指審理和判決案件,特指古代司法活動中對刑事案件的裁決過程。該詞強調從審理到最終判決的完整司法程式。
在《唐律》中,“斷獄”是十二篇篇名之一,專門規定刑事案件審判的程式與原則,包括證據審查、刑訊限制等,成為古代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
現代漢語中“斷獄”已較少使用,多出現在曆史研究或文學作品中,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含義。
提示: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可參考《周禮》《唐律疏議》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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