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rritorial air space;aerial domain;air space] 一个国家领域上面的整个空间
一个国家的陆地、领水和领海上的整个空间,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空指一个国家主权所覆盖的领土及领水的上空空间,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包括对飞行器的管辖权和国防安全控制权。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要点:
主权范围
领空隶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畴,具体指领土(陆地、内水)和领海的上方空气空间。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规,禁止或限制外国航空器未经许可飞越其领空,并有权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垂直边界
领空的垂直范围尚无国际公约明确定义上限,但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以人造地球卫星运行的最低近地点(约100-110公里)为界,以下属于国家领空,以上为外层空间(自由航行区域)。实践中,各国通常主张对100公里以下的空气空间行使主权。
法律依据
领空主权原则确立于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这一原则已成为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石。
例外情况
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上空,国家仅享有有限的主权权利(如资源勘探、环境保护相关管辖权),不享有完全的领空主权,外国航空器在此区域享有飞越自由。
来源参考:
领空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方的空气空间享有的主权管辖范围,具有以下核心要点:
定义与构成 领空包括一国领陆(陆地)和领水(内水、领海)上方的全部空气空间。根据《巴黎航空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家对这一空间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法律依据
范围争议 当前国际社会对领空垂直高度的上限尚未达成统一标准,但普遍以地面边界向上延伸约100公里为参考范围(接近卡门线,即大气层与太空分界线)。超过此高度的外层空间被视为全人类共有领域。
主权内容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四项核心权利:
国际实践 根据《芝加哥公约》,国际航班需通过双边协定确定航线,而国内航班(如北京至上海)完全由本国航空公司运营。对于非法入侵领空行为,国际法允许受害国采取相称反制措施。
注:如需了解具体国家领空管理制度,可参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或各国航空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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