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平天囯的高級法官。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太平天囯·天朝田畝制度》:“或各家有争訟,兩造赴兩司馬,兩司馬聽其曲直;不息,則兩司馬挈兩造赴卒長,卒長聽其曲直;不息,則卒長尚其事於旅帥、師帥、典執法及軍帥,軍帥會同典執法判斷之。”
從漢語詞典學角度分析,“典執法”一詞可拆解為“典”與“執法”兩部分,其核心含義指依據法典或法律條文執行司法權責,多用于古代司法語境。以下從詞源、本義、引申義及曆史用例四方面闡釋:
“典”
本義指重要文獻、法典(《說文解字》:“典,五帝之書也”),引申為法則、規範。在官職中表“主管”義,如《周禮》設“典祀”“典命”等職。
來源:《漢語大詞典》 “典”字條;《古代漢語詞典》 “典”字釋義。
“執法”
最早見于《戰國策·秦策》:“執法之吏,不阿貴寵”,指執行法律、行使司法權。
來源:《漢語大詞典》 “執法”詞條。
“典執法” 即“執掌法典以行司法”,強調以成文法規為裁決依據的職務行為。
指古代專職司法官員嚴格依據律令斷案量刑的職責,如:
來源:《唐六典》司法職能章節;《宋史·職官志七》。
程式法定性
要求司法過程嚴格遵循法典條文,如漢代“獄吏典執法,必依律令”(《漢書·刑法志》)。
來源:《漢書·刑法志》司法制度記載。
職權專屬性
特指由中央或地方專職司法官(如廷尉、按察使)行使,區别于行政權。
來源:《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 “司法職官”條目。
來源:《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明會典·刑部職掌》。
“典執法”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的核心概念,強調司法權對法典的嚴格遵從與專業化行使,其制度實踐貫穿從秦漢至明清的司法官僚體系,體現了傳統中國“援法定罪”的法律文化特征。
“典執法”一詞有兩種不同的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指太平天國時期的高級司法官職,負責案件審理與法律執行。根據《天朝田畝制度》記載,民間糾紛逐級上報至軍帥後,需由典執法參與最終裁決。該職位體現了太平天國政權對法律程式的重視。
部分現代詞典将其解釋為成語,含義為"官方嚴格依照法律執行公務,不徇私情",強調執法的權威性與公正性。但該用法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可能是現代對詞語的引申解讀。
普通語境中的"執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活動,具有強制性與程式性特點。其核心原則包括依法行政、公平合理等。
建議:若涉及曆史研究,建議優先采用太平天國官職的解釋;若為現代法律場景,可直接使用"執法"表述更準确。
阿裡山暴暵寶珠鼈石閉迹寀寮叱嚷吃文垂白儲賈淳淳墊弦遞勝遞負東海燔潰發耀風篁嶺噶喇篙子泓洄黃素忽流勦合緝緝刻期口輕塊莖勞情聯大兩報一刊梨花鼓霖潰林苑鹵鹽漫漭媒婦面計棉連紙鳴條摹揣湓浦譜第倩娘啟拆啓迪欺诒商山老攝景私倡嗽獲酸慘隨緣樂特異質通時合變偷眼土炭望想險妝蟹筐希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