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官名。 元 于儒學提舉司及各州設吏目為參佐官。 明 之翰林院、太常寺、太醫院,留守、安撫、招讨、市舶、鹽課諸司及都指揮司、各長官司、各千戶所、各州均有設置。 清 唯太醫院、五城兵馬司及各州置之。其職除太醫院吏目與醫士類似外,其餘或掌文書,或佐理刑獄及官署事務。《紅樓夢》第八三回:“ 賈赦 道:‘方才風聞宮裡頭傳了一個太醫院禦醫,兩個吏目去看病。’”《官場現形記》第四三回:“新選 蘄州 吏目 隨太爺 特來稟見。”
吏目是中國古代官職名,在不同曆史時期職責有所演變,核心含義指掌管文書、處理具體事務的低級官吏。以下從詞典釋義與曆史官職角度分述:
基本職能
指古代官府中負責文書起草、檔案管理、事務執行的底層官員,多隸屬中央或地方機構,職位低于主官(如知縣、知州),屬“佐雜”官範疇。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3冊,第289頁;《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987頁。
引申泛稱
現泛指基層辦事人員或小吏,強調其執行具體事務的角色。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847頁。
設于州(散州)、禦醫署、王府護衛等處,為從九品或未入流官。
掌刑獄、治安、文書,輔助知州處理政務,部分兼管醫療(如太醫院吏目)。
來源:《明史·職官志四》卷七十四;《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中華書局)第412頁。
州設吏目(從九品),直屬知州,主管緝捕、獄囚、文書稽核。
部分邊遠地區(如雲南、貴州)的吏目可代理知縣職能,稱“吏目署縣事”。
來源:《清史稿·職官志三》卷一百十六;《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第201頁。
多數吏目品級極低(從九品或未入流),屬官僚體系末端,但直接參與基層治理。
職責集中于刑名、治安、文書等具體事務,與主官的決策職能形成互補。
綜合來源:《中國官制通史》(人民出版社)第512頁;《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北京大學出版社)第328頁。
“吏目”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官職,其職能和設置隨朝代、機構不同有所差異,主要發展脈絡如下:
《紅樓夢》第八十三回提到“太醫院禦醫、吏目”為賈府看病,印證其醫療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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