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指占有礦山和開礦生産手段的資本家。 茅盾 《子夜》三:“本身力量不充足的 陳君宜 和 周仲偉 料想 孫吉人 --一位航商, 王和甫 --一位礦主,在銀錢上總很兜得轉。”
"礦主"一詞在漢語中具有明确的指代意義,其核心含義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權威闡釋:
指擁有礦山或礦産開采權屬的人或實體。該詞由"礦"(指可供開采的礦産資源)和"主"(指所有者、掌控者)複合構成,強調對礦産資源的産權歸屬和經營控制權。在工商業領域,礦主需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并承擔礦山開發、生産組織及安全管理等責任(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礦主"特指近代民族資本興辦工礦企業的實業家。例如洋務運動後出現的煤礦、金屬礦投資者,他們既是生産資料所有者,也是早期工業化的推動者。這一曆史内涵在《中國近代經濟史詞典》中有明确記載(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專業辭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礦主需具備法定資質與義務:
注:以上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法學大辭典》及礦産資源管理法規,定義具有學術與法律雙重權威性。
“礦主”是一個曆史性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來源中高度一緻,以下為詳細解釋:
指舊時占有礦山及開礦生産手段的資本家,主要活躍于礦業資源開發領域。該詞帶有時代特征,常見于近現代中國社會經濟語境。
礦主階層在曆史上常與以下特征關聯:
隨着礦産資源國有化政策推進,當代已鮮少使用“礦主”指代合法礦業經營者,更多用“礦業企業”等中性表述。但在非正式語境或曆史讨論中,該詞仍可能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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