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官名。 元 于儒学提举司及各州设吏目为参佐官。 明 之翰林院、太常寺、太医院,留守、安抚、招讨、市舶、盐课诸司及都指挥司、各长官司、各千户所、各州均有设置。 清 唯太医院、五城兵马司及各州置之。其职除太医院吏目与医士类似外,其余或掌文书,或佐理刑狱及官署事务。《红楼梦》第八三回:“ 贾赦 道:‘方才风闻宫里头传了一个太医院御医,两个吏目去看病。’”《官场现形记》第四三回:“新选 蘄州 吏目 随太爷 特来稟见。”
吏目是中国古代官职名,在不同历史时期职责有所演变,核心含义指掌管文书、处理具体事务的低级官吏。以下从词典释义与历史官职角度分述:
基本职能
指古代官府中负责文书起草、档案管理、事务执行的底层官员,多隶属中央或地方机构,职位低于主官(如知县、知州),属“佐杂”官范畴。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第3册,第289页;《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987页。
引申泛称
现泛指基层办事人员或小吏,强调其执行具体事务的角色。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第847页。
设于州(散州)、御医署、王府护卫等处,为从九品或未入流官。
掌刑狱、治安、文书,辅助知州处理政务,部分兼管医疗(如太医院吏目)。
来源:《明史·职官志四》卷七十四;《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中华书局)第412页。
州设吏目(从九品),直属知州,主管缉捕、狱囚、文书稽核。
部分边远地区(如云南、贵州)的吏目可代理知县职能,称“吏目署县事”。
来源:《清史稿·职官志三》卷一百十六;《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第201页。
多数吏目品级极低(从九品或未入流),属官僚体系末端,但直接参与基层治理。
职责集中于刑名、治安、文书等具体事务,与主官的决策职能形成互补。
综合来源:《中国官制通史》(人民出版社)第512页;《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28页。
“吏目”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官职,其职能和设置随朝代、机构不同有所差异,主要发展脉络如下:
《红楼梦》第八十三回提到“太医院御医、吏目”为贾府看病,印证其医疗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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