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嫡的意思、立嫡的詳細解釋
立嫡的解釋
亦作“ 立適 ”。太子或宗子以正妻所生子充當。《公羊傳·隱公元年》:“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南朝 梁 沉約 《立太子恩诏》:“王公卿士,鹹以為樹元立嫡,有邦所先,守器傳統,於斯為重。”
詞語分解
- 立的解釋 立 ì 站,引申為豎起來:立正。立櫃。立足(a.站得往腳;b.處于某種立場)。立場。屹立。頂天立地。 做出,定出:建立。設立。樹立。立意。************。 存在,生存:自立。獨立。勢不兩立。 馬上,即刻:立
- 嫡的解釋 嫡 í 封建宗法制度中指正妻:嫡庶。 正妻所生的:嫡子。嫡出(正妻所生,區别于“庶出”)。 親的,血統最近的,封建宗法制度下家庭的正支:嫡親。嫡嗣。 系統最近的,正統的:嫡系。嫡派。嫡傳。 庶 筆畫
專業解析
立嫡
指中國古代宗法制度中确立正妻所生長子(嫡長子)為法定繼承人的制度。其核心在于以嫡長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确保權力和財産的縱向傳遞,避免宗族内部因繼承問題引發争端。該制度源于周代宗法制,是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核心規則。
核心原則與曆史依據
- 嫡長子優先:正妻所生的長子擁有絕對繼承優先權。《春秋公羊傳》明确“立嫡以長不以賢”,強調長幼次序高于個人才能。
- 宗法基礎:以血緣親疏構建等級秩序,嫡系為大宗,庶子為小宗,形成“家國同構”的治理模式。如《禮記·喪服小記》載:“庶子不祭,明其宗也。”
- 政治功能:穩定政權交接,減少争奪。漢代以降,皇室繼承普遍遵循此制,如《漢書》記載劉邦立呂後之子劉盈為太子,即基于立嫡原則。
制度演變與社會影響
- 唐代完善:唐律明文規定“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并細化無嫡子時的繼承順位(如立嫡孫或庶長子)。
- 弊端顯現:僵化執行易緻庸才繼位。明代“國本之争”即因萬曆帝欲立庶子而違背立嫡制,引發朝局動蕩。
- 近代消亡:清末民初隨着宗法社會解體,立嫡制被法律平等繼承原則取代,但宗族觀念仍存留于部分習俗中。
權威文獻參考
- 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21.
- 王國維. 《殷周制度論》. 收錄于《觀堂集林》. 中華書局, 1959.
- 瞿同祖.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商務印書館, 2010.
- 錢穆. 《國史大綱》. 九州出版社, 2011.
網絡擴展解釋
“立嫡”是中國古代宗法制度中的核心繼承原則,指确立正妻(嫡妻)所生的長子為繼承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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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義
指在皇族或貴族家庭中,優先選擇嫡長子(正妻所生的第一個兒子)繼承權位或爵位。這一制度強調「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即繼承順序以嫡庶和長幼為準則,而非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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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原則與規範
- 嫡庶有别:嫡子身份高于庶子(妾室所生),即使庶子年長也無優先權。
- 長幼有序:嫡子中優先選擇最年長者,如《公羊傳》記載:「立適以長不以賢」。
- 政治目的:減少繼承争端,維護宗法秩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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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背景與應用
起源于周代宗法制,後被曆代王朝沿用。例如南朝梁沈約在诏書中強調「樹元立嫡」為治國之重。制度上保障了權力傳遞的合法性,但也因僵化引發過矛盾(如“九子奪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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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引申與類比
現代語境中可比喻為:
- 家族繼承:長子優先接管家族事務。
- 職場或組織:指定特定人選接替重要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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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意義與局限
雖強化了繼承的确定性,但忽視個人能力,易導緻平庸者上位。隨着科舉制發展,逐漸被“立賢”觀念部分取代,但嫡長子繼承制在民間宗族中影響深遠。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嫡庶制度的具體案例,可參考《公羊傳》或曆代帝王繼承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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