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元 教坊司管理樂工的屬官。 宋 灌圃耐得翁 《都城紀勝·瓦舍衆伎》:“色有色長,部有部頭。”《宋史·樂志十七》:“教坊,本隸宣徽院,有使、副使、判官、都色長、色長。” 元 關漢卿 《金線池》第四折:“ 張千 ,你取我俸銀二十兩,付與教坊司色長。”
"色長"是漢語中具有多重文化意涵的複合詞。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宮廷音樂機構"教坊"的職官名稱,指分管不同樂部(如琵琶部、笙箫部)的樂官首領。明代《萬曆野獲編》進一步記載,色長需通曉音律且具備管理能力,負責編排樂章、訓練樂工等事務。
從構詞法分析,"色"在此特指樂部類别,源自梵語"rūpa"的佛教術語轉義,指代具有特定形态的藝術門類;"長"則為職位後綴,體現層級管理特征。這種用法與宋代"作頭""押班"等職官命名規則一脈相承。
在現代漢語中,該詞産生語義延伸。據《中國音樂文物大系》考證,部分地方戲曲團體仍沿用"色長"稱呼主要樂器演奏者,如福建南音中的琵琶首席演奏者即稱"色長"。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屬專業術語範疇,日常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于音樂史研究文獻。
“色長”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根據使用場景區分:
古代官職含義(主要用法)
指宋元時期教坊司中管理樂工的屬官,負責音樂、舞蹈等事務的職務分工。該釋義得到多部曆史文獻支持:
現代誤用的成語含義(存疑)
個别網絡詞典标注為“品行不正、道德敗壞”的成語,但缺乏權威文獻佐證。此用法可能與字形相近的其他詞彙混淆有關,建議優先參考曆史文獻中的官職釋義。
拓展說明:教坊司是古代掌管宮廷音樂的機構,“色”在此指藝術門類(如琵琶色、舞旋色),色長即某類樂工的管理者。類似現代文藝團體中的“聲部長”或“藝術總監”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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