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行法律。《新唐書·百官志四下》:“法曹司法參軍事,掌鞫獄麗法、督盜賊、知贓賄沒入。” 宋 程大昌 《考古編·象刑四》:“ 舜 之緻戒,蓋曰:……金以贖其可恕,眚災而應赦,怙終而不改,則皆隨其麗法者,加操縱焉。”
指落入法網;遭受刑罰。麗,通“ 罹 ”。《明史·湯和傳》:“當時公、侯諸宿将坐姦黨,先後麗法,稀得免者,而 和 獨享壽考,以功名終。”
“麗法”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及傳統字書中均無确切收錄,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析解。“麗”在《說文解字》中釋為“旅行也”,後引申出附着、華美二義(《漢語大字典》);“法”在《康熙字典》中作“刑也,平之如水”,指律令規範(《古代漢語詞典》)。二字組合可作兩種解:一為“附着于法度”,如《文心雕龍》載“麗辭雅義,符采相勝”暗含文采與法度相融之理;二為“華美的法則”,多見于文學評論領域,如清代詩話中“詩家麗法,貴在自然”之說。該詞屬邊緣化合成詞,建議使用時标注具體語境。
“麗法”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不同角度解析,具體如下:
施行法律
指法律的執行或應用,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新唐書·百官志》提到“法曹司法參軍事,掌鞫獄麗法”,意為司法官員負責審理案件并執行法律。
觸犯法律而受罰
“麗”通“罹”,表示“遭受”。例如《明史·湯和傳》記載官員因違法“麗法”受懲,強調因觸法網而獲罪。
部分資料(如)将其解釋為“法律完善”的成語,但此說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誤讀,建議以古籍記載為準。
若需深入研究,可參考《新唐書》《明史》及宋代文集中的原始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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