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 屍親 ”。《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一:“知縣見二人死了,責令屍親前來領屍。”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人命總論》:“彼屍親者,方且揚揚返舍,以尺繩片蓆束其死屍。”
命案中死者的親屬。《紅樓夢》第八六回:“獨是這裡的人很刁,屍親見證都不依。” 魯迅 《呐喊·白光》:“但鄰居懶得去看,也并無屍親認領,于是經縣委員相驗之後,便由地保擡埋了。”
屍親是漢語法律術語中指代與死者存在直系或旁系親屬關系的特定概念,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主體身份 在刑事訴訟程式中,屍親特指命案受害者的法定親屬群體。《法學大辭典》(第二版,何勤華主編)将屍親定義為"在刑事死亡案件中,與死者具有法定繼承權或監護關系的親屬",該群體依法享有案件知情權、遺體處置建議權等法定權益。
法醫學關聯 從司法鑒定角度,《法醫學名詞》(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強調屍親的生物樣本對身份認定的關鍵作用,指出"通過DNA比對确認屍親關系,是屍體個體識别的重要技術手段",特别適用于腐敗屍體、白骨化案件的身源确認。
社會倫理範疇 《中華傳統法律文化要論》(張晉藩著)從文化維度解析,傳統司法體系中屍親具有特殊地位,既承擔着安葬義務,也享有要求官府緝兇的申訴權,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構成古代命案審理的重要倫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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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親”是一個古代法律及文學語境中的特定術語,主要指命案中死者的親屬。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屍親指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與死者有直接親屬關系的人。這一群體在古代司法程式中承擔重要角色,例如參與驗屍、提供證詞或處理善後事宜。
根據知網的權威記載(),屍親在古代驗屍活動中被稱為“屍屬”,需履行以下職責:
該詞常見于古典小說,例如:
如今“屍親”一詞已不常見于日常語言,主要出現在曆史、法律研究或古典文學分析中。其核心含義仍聚焦于“命案死者親屬”這一特定身份。
屍親是古代司法制度下的重要角色,既涉及親屬權益,又承擔法律義務,同時在文學作品中成為推動情節或反映社會現實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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