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行法律。《新唐书·百官志四下》:“法曹司法参军事,掌鞫狱丽法、督盗贼、知赃贿没入。” 宋 程大昌 《考古编·象刑四》:“ 舜 之致戒,盖曰:……金以赎其可恕,眚灾而应赦,怙终而不改,则皆随其丽法者,加操纵焉。”
指落入法网;遭受刑罚。丽,通“ 罹 ”。《明史·汤和传》:“当时公、侯诸宿将坐姦党,先后丽法,稀得免者,而 和 独享寿考,以功名终。”
“丽法”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及传统字书中均无确切收录,其含义需结合构词法析解。“丽”在《说文解字》中释为“旅行也”,后引申出附着、华美二义(《汉语大字典》);“法”在《康熙字典》中作“刑也,平之如水”,指律令规范(《古代汉语词典》)。二字组合可作两种解:一为“附着于法度”,如《文心雕龙》载“丽辞雅义,符采相胜”暗含文采与法度相融之理;二为“华美的法则”,多见于文学评论领域,如清代诗话中“诗家丽法,贵在自然”之说。该词属边缘化合成词,建议使用时标注具体语境。
“丽法”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不同角度解析,具体如下:
施行法律
指法律的执行或应用,常见于古代文献。例如《新唐书·百官志》提到“法曹司法参军事,掌鞫狱丽法”,意为司法官员负责审理案件并执行法律。
触犯法律而受罚
“丽”通“罹”,表示“遭受”。例如《明史·汤和传》记载官员因违法“丽法”受惩,强调因触法网而获罪。
部分资料(如)将其解释为“法律完善”的成语,但此说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持,可能为现代误读,建议以古籍记载为准。
若需深入研究,可参考《新唐书》《明史》及宋代文集中的原始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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