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罪大惡極或十分惡劣。《宋史·史浩傳》:“ 浩 奏:‘ 唐 虞 之世,四兇極惡,止於流竄,三考之法,不過黜陟,未嘗有誅戮之科。’” 清 陳廷焯 《白雨齋詞話》卷八:“《小倉山房詩》,詩中異端也……惟其不能割舍,誇多鬭靡,緻使指摘交加,等諸極惡不堪之列,亦其自取。”
“極惡”是現代漢語中表示極端惡劣、罪大惡極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源構成 該詞由“極”(《說文解字》釋為“棟也”,引申為頂點、極端)與“惡”(《廣韻》注“不善也”)構成并列結構,通過程度副詞修飾名詞的偏正關系,強調惡行的最高級狀态。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特别指出“極者謂屋至高之處”,此處的引申義強化了惡性達到頂點的意涵。
二、權威辭書釋義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20)定義“極惡”為“極其兇惡,罪大惡極”,特指突破道德底線的惡性行為。《現代漢語規範詞典》補充說明該詞常用于法律文書與道德譴責語境,形容故意實施重大危害社會行為的主體特征。
三、曆史用例溯源 漢代典籍《史記·酷吏列傳》已有“極惡不赦”的司法表述,唐代《唐律疏議》将“十惡”中謀反、惡逆等罪名列為極惡範疇。清代《刑案彙覽》記載的“極惡淩遲”案例,印證該詞在法律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四、近義辨析體系 與“大惡”相比,“極惡”強調惡性程度達到系統化、持續性的頂點狀态;相較于“元惡”,該詞更側重客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非主觀惡性程度。現代司法體系中,“極惡”往往對應刑法中的“情節特别嚴重”量刑标準。
“極惡”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罪大惡極或十分惡劣”,具體可從以下角度理解:
字面解釋
“極”表示程度達到頂點,“惡”指惡劣、罪惡,組合後形容極端惡劣的品行或行為。
(參考)
應用範圍
多用于描述嚴重違反道德或法律的行為,如曆史上的“四兇”(傳說中舜帝流放的四個惡人)被稱為“極惡”典型。
《宋史》中的記載
南宋官員史浩曾引用“唐虞之世,四兇極惡”來主張對重罪者以流放代替殺戮,體現古代對“極惡”的刑罰态度。
清代文學評價
陳廷焯在《白雨齋詞話》中批評袁枚的《小倉山房詩》為“詩中異端”,甚至将其列為“極惡不堪”,此處引申為對文學作品的極端負面評價。
“極惡”強調程度上的極端性,需結合語境判斷具體指向行為、品行或抽象事物的惡劣性質。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文學引用,可查閱《宋史·史浩傳》或《白雨齋詞話》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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