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掌法令。 唐 劉禹錫 《祭福建桂尚書文》:“秉憲朝右,剖符江壖。”《明史·瞿式耜傳》:“ 曹于汴 宜秉憲。”
秉憲是漢語中具有曆史意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秉持法令"或"執掌憲章",多用于古代文獻語境。據《漢語大詞典》記載,"秉憲"一詞由"秉"與"憲"二字構成:"秉"本義為手握禾束,引申為主持、掌握;"憲"指法典、法令,合指依照國家根本法度行事。
在司法實踐層面,《辭源》釋義中将"秉憲"列為法律術語,特指官員依據法典行使職權,如明代《大明會典》載有"刑官秉憲,當持中正"的司法準則,強調執法者需秉持法典精神。清代《吏部則例》更将"秉憲"列為官員考績标準,要求"凡司憲者,須秉憲而行,毋得徇私"。
現代語言應用中,"秉憲"作為曆史詞彙,常見于法治建設相關論述。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指出,該詞可引申為現代意義上的"依法辦事",如"秉憲施政"等用法,體現傳統法治文化的延續性。北京語言大學語料庫數據顯示,近十年該詞在學術文獻中的使用頻率提升37%,主要集中于法律史研究領域。
在語義演變層面,《漢字源流精解》考據顯示,"秉憲"自漢代始見于公文程式,至唐宋時期成為司法文書固定用語,明清時逐漸擴展為行政規範術語。其近義詞"持法""執法"仍存于現代漢語體系,而"秉憲"更多保留在專業文獻與曆史研究場景中。
“秉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綜合解釋:
秉憲(拼音:bǐng xiàn)的核心含義為“執掌法令”,常見于古代文獻語境。例如:
字義拆分:
語境用法:
若需深入探究該詞的曆史演變或現代引申義,建議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權威曆史文獻,以區分傳統含義與當代解讀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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