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用錢物贖罪。《書·舜典》:“金作贖刑。” 孔 傳:“誤而入刑,出金以贖罪。” 宋 陳亮 《問答下》:“ 舜 又多為之法以出之,而 夏 於贖刑為尤詳。”《清史稿·刑法志二》:“贖刑有三:一曰納贖,無力照律決配,有力照例納贖。二曰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律收贖。三曰贖罪,官員正妻及例難的決,并婦人有力者,照例贖罪。”
贖刑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特有的刑罰替代制度,指犯罪者通過繳納財物或勞役等方式抵免原定刑罰的執行。其核心特征是以經濟手段替代肉體刑或自由刑,體現了古代“以財代罰”的司法理念。
從實施方式分析,贖刑主要包含三種形式:一是繳納銅、金等金屬貨币,《尚書·呂刑》載“墨辟疑赦,其罰百锾”即屬此類;二是上繳布帛粟米等實物,《漢書·惠帝紀》記載“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三是承擔特定勞役,《唐律疏議》明确将“居作”(服勞役)列為贖刑方式。這些執行方式與各朝代經濟形态密切相關。
該制度的適用存在嚴格限制:首先,僅適用于非十惡的輕微犯罪,《唐律》規定除謀反等重罪外,五刑皆可贖;其次,須經法定程式核準,《大明律》強調“應議請減者,許贖”;再者,不同身份享有差異化的贖刑權,清代規定官員可依品級減贖。這種等級化特征反映出古代法律維護統治階層的本質。
贖刑制度的經濟基礎源于國家財政需求,《史記·平準書》記載漢武帝時期“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複,為郎增秩,及入羊為郎”等贖罪政策,既緩解了邊疆戍卒不足的困境,又增加了國庫收入。但其負面效應亦受曆代诟病,宋代包拯曾上疏指出“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是開僥幸之路而失公平之道”。
從社會功能角度考察,該制度客觀上促進了古代刑罰體系的輕緩化演進。通過《睡虎地秦簡》可見,戰國時期贖刑已替代部分肉刑;至《唐律》形成完整的贖銅标準,将五刑二十等皆折算為具體銅數,這種量化規制對後世東亞各國刑制産生深遠影響。
贖刑是中國古代法律中一種特殊的制度,其核心是通過繳納財物或提供勞動等方式,部分或全部替代原有刑罰的執行。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贖刑并非獨立刑種,而是一種刑罰替代機制。它需依附于主刑(如死刑、徒刑)存在,本質是“以財抵刑”的執行方式,而非直接懲罰手段。例如《尚書·舜典》記載“金作贖刑”,即以金屬貨币贖罪。
特征 | 贖刑 | 罰金 |
---|---|---|
法律地位 | 刑罰替代方式,非獨立刑種 | 獨立主刑 |
適用條件 | 需依附主刑存在 | 可直接單獨判處 |
功能 | 減輕或免除既定刑罰 | 作為原始懲罰手段 |
(依據)
除財物外,部分朝代允許通過戍邊、勞役等勞動形式贖刑,但主流仍以金屬貨币為主,漢代還出現“以爵贖罪”等特殊形式。
如需了解具體朝代的贖刑細則,可查閱《唐律疏議》《大清律例》等法典原文,或參考《尚書》《紅樓夢》等文獻中的案例記載。
霸道百禽長寶座播傳岔兒钗荊裙布齒牙餘慧打襇得人死力吊扇兜鍪惡語相加芳姿翻錄繁委紛糺浮白符棨賦錢洸朗合簪宏觀世界壞植散群花煙間将钜焦唇敝舌膠膠交糺盡瘁錦團花簇抉奧闡幽來賓廉順淩踐林權流孽漏窗麻撒撒昧揥末皂盆草樸悴貧身批允鋪置輕輭青馬青頭窮本極源窮朔深林屍柩隨圓就方讨愧特效天地頭聽戲污劣無所不為嚣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