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胡作非為。 元 吳昌齡 《張天師》第二折:“直這般無廉鮮恥,亂作胡為。” 元 李好古 《張生煮海》第一折:“秀才,與你這一間幽靜的房兒,隨你自去打觔鬥,學踢弄,舞地鬼,喬扮神,撒科打諢,亂作胡為。”
“亂作胡為”是“胡作非為”的異形詞形式,指毫無顧忌地任意做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情。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和《漢語大詞典》的釋義,該詞可拆解為以下語義層次:
詞素解析
現代詞義 指行為主體在喪失道德約束或法律意識的狀态下,實施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如明代淩濛初《二刻拍案驚奇》所述:“這樣胡作非為的,怎不報了官?”
語義強度 該詞比“肆意妄為”更具貶義色彩,常與“目無法紀”“欺壓良善”等短語連用,多用于譴責性語境。清代李寶嘉《官場現形記》第五十七回即有“若照令兄這樣胡作非為,非但民不聊生,恐怕官司亦打他不了”的例證。
使用規範 根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推薦使用“胡作非為”作為規範詞形。相關釋義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542頁。
根據權威來源的綜合分析,“亂作胡爲”(簡體寫作“亂作胡為”)的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該成語意為「毫無顧忌地胡作非為」,特指不顧法律、道德或輿論約束,肆意做壞事。感情色彩為貶義,常用于批評無規則、不負責任的行為。
二、出處與演變
最早見于元代戲曲:
三、語法結構
四、近義詞與辨析
五、現代使用場景
多用于書面語或正式語境,例如批評社會不良現象:“某些官員亂作胡為,終将受到法律制裁。”
注:該成語在古籍中多寫作“亂作胡爲”,現代簡體中文規範為“亂作胡為”,二者含義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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