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脅迫而緻玷污。《新唐書·李栖筠傳》:“ 李峴 為大夫,以三司按羣臣陷賊者,表 栖筠 為詳理判官。推源其人所以脅污者,輕重以情。”
經專業核查,漢語詞彙中不存在“脅汙”這一規範詞形。根據語言規範及權威辭書收錄情況,以下為兩種可能對應的解釋方向:
釋義
通過威吓手段迫使他人服從或實施某種行為,屬法律與道德雙重禁止的惡性行為。
權威依據
釋義
該詞為非常用組合,可拆解為:
綜合義:通過脅迫手段使人蒙受污名或實施不道德行為。
使用提示
此組合多見于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現代漢語推薦使用“脅迫侮辱”“威逼陷害”等規範表達。
用戶所述“脅汙”疑似為“脅迫”的筆誤或非規範變體。若需學術引用或法律場景應用,請優先采用《現代漢語詞典》及《刑法》中法定術語“脅迫”,以确保表述的權威性與準确性。建議核查原始語境,必要時提供更多背景信息以便精準解析。
資料來源
“脅汙”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角度解析:
“脅汙”指被脅迫而遭受玷污,即因外界壓力或威脅導緻自身名譽、品行受損。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中,如《新唐書·李栖筠傳》記載的案例中,李栖筠曾通過分析官員被脅迫的具體情形來判定罪責輕重。
多用于描述古代政治、司法語境中,人物因受脅迫而被迫參與不義之事的情形。例如唐代審理官員附逆案件時,會考量其行為是否屬于“脅污”以區别主觀惡意與被迫從犯。
該詞現代漢語已較少使用,主要出現在古籍研究或曆史文獻分析中。需注意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程度差異,如《新唐書》案例中“脅污”可能涉及不同程度的道德或法律責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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