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去餐具。謂用完餐。 明 李贽 《子由解老序》:“主人憐我,炊黍餉我,信口大嚼,未暇辨也。撤案而後問曰:‘豈稻粱也歟!奚其有此美也?’”
"撤案"是法律術語和行政管理中的常用表述,指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已立案調查的案件作出終止處理的決定。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解釋,該詞由"撤回"和"案件"構成,字面含義即撤銷已立案件。在法律實務中,撤案需符合法定條件且經審批程式方能生效。
從法律程式角度,撤案包含三個核心要件:一是存在已經完成立案登記的案件,二是辦案機關發現不符合繼續辦理條件,三是須經法定審批流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在偵查階段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機關應當撤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進一步明确,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可在判決宣告前申請撤訴。
撤案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1)證據證明不存在犯罪事實;(2)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3)追訴時效屆滿;(4)犯罪嫌疑人死亡;(5)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適用于特定刑事案件)。在民事訴訟領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撤銷将産生終止訴訟程式的法律後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特定情形下仍可重新立案。行政機關的撤案程式參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執行,要求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确保撤案決定的合法性可追溯。
關于“撤案”的法律含義,綜合權威法律來源解釋如下:
撤案是指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因發現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終止訴訟程式的行為。其核心在于終止刑事追責,使被追訴人免于後續司法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以下6種情形可撤案: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撤案流程,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或參考《刑事訴訟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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