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所管轄的範圍以内。 宋 曾鞏 《福州舉知泉州陳樞久不磨勘特與轉官狀》:“右,臣體訪得轄下知 泉州 尚書屯田員外郎 陳樞 ,不下磨勘文字已十五年。”《醒世恒言·兩縣令競義婚孤女》:“單説 南唐 李氏 有國,轄下 江州 地方,内中單表 江州 德化縣 一個知縣,姓 石 名 璧 。”
“轄下”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轄”和“下”兩部分構成。其核心含義指“所管轄的範圍内”,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本義解析
“轄”原指古代車軸末端固定車輪的鍵,引申為“管理、統轄”之意(《說文解字》稱“轄,鍵也,車軸端鍵”)。“下”表示空間或層級的範圍。二者結合後,“轄下”強調某一主體(如機構、官員)直接管理的區域或下屬部門,例如“省轄下的縣市”指省級行政單位直接管理的縣級區域。
引申用法
在當代語境中,“轄下”可泛指組織機構内部的隸屬關系,例如“公司轄下的子公司”或“學校轄下的附屬機構”(《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該詞隱含層級明确的權責關系,常見于公文、新聞報道等正式文體。
語法特征
“轄下”為名詞性短語,多作定語或賓語,需搭配主體對象。典型結構為“A(主體)+轄下+B(隸屬對象)”,如“中央政府轄下的財政政策”(參考《漢語大詞典》詞條)。
近義詞對比
與“下屬”“所屬”等詞相比,“轄下”更強調行政或法律意義上的直接管轄權,而非單純的空間包含關系。例如“轄區”側重地理範圍,“轄下”則突出管理職能(《現代漢語規範詞典》釋義)。
古籍用例
清代文獻《清史稿·職官志》記載“總督轄下之巡撫”,印證該詞在傳統官制中的規範性使用,體現其曆史延續性。
“轄下”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用于描述行政管理或組織關系中的隸屬範圍,以下為詳細解釋:
總結來說,“轄下”常用于描述垂直管理體系中的隸屬關系,需結合語境區分其與“下轄”的用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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